“玉屏检察”微信公号12月11日消息,2019年12月10日下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某犯强奸、猥亵儿童罪一案在玉屏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石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玉屏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某强奸、猥亵三名不满8岁的留守儿童构成强奸、猥亵儿童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石某某具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奸淫农村留守儿童、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坦白、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以强奸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猥亵儿童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建议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
2019年12月10日,玉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该县检察院全部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玉屏县检察院一直在未成年人防性侵道路上不懈努力,坚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积极开展防性侵法治教育宣传,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嫌疑人争做未成年人防性侵路上的法治引领者、传播者、实践者和守护者,今年以来,包括检察长在内的15名员额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已在全县各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讲课30余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来源 | “玉屏检察”微信公号
责编 | 李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