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程行欢
“以房养老”从落地实施至今已近5年。记者从幸福人寿获悉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1月30日,反向抵押业务累计承保206单(140户),虽然并不高,但在逐步增长。作为国家政策鼓励下养老补充的一种方案,“以房养老”正被越多越多的人理解和认知。
有学者归类,“以房养老”的模式可以多达30种,包括“倒按揭”养老、售房养老,投房养老、合资购房、住房置换养老等等,其中“倒按揭”养老为目前社会认知程度最高的模式。目前,我国在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已有成熟的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符合国情、满足老年人不同需要、供老年人自主选择的养老保险产品,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方式,进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以需求为导向的养老服务模式。
然而,盯着老人动歪脑筋的事情层出不穷——提前收取床位费;给予高额返利;投资、加盟、入股养老养生基地和老年公寓,承诺高额返利,这些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涉嫌各种非法集资等行为,日前被国家相关部门曝光。银保监会与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近联合发文向社会进行了风险提示。
近年来,借着“以房养老”的名义坑骗老人的骗局也出现了升级版。今年年初被踢爆的中安民生“以房养老”连环骗局,就是打着以房养老的幌子,利用老年人进行非法集资。
骗局一开始,中安民生往往先进行一通天花乱坠的介绍,让老年人相信中安民生的“以房养老”是在贯彻国家政策,只需要抵押房产就可以每个月拿到养老金。随后,这些老年人在中安民生业务员的引导下与社会出资人签订了《借款协议》,以个人名义向各种小贷公司、银行、典当行、信托公司、个人借款,以抵押房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借完款后再用这笔资金向中安民生购买理财产品。随着资金链断裂,骗局被曝光,涉案金额超20亿。抵押了房产证的老人不仅要支付借款利息,用于抵押的房子还将被拍卖。
在此之前,一些不法机构采取的模式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资金,诱惑老年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同时欺骗老年人签订委托出售房屋合同,在履行“分红”或“返利”数月后不再履行,造成老年人无法还贷款及利息;骗子再利用预先签订的委托售房合同将老人的房子过户,或者通过公证强执或诉讼强执,将老人房屋拍卖还贷。
中安民生的新诈骗模式,则是精心养“肉鸡”的模式,同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寻找有“房源”的老人,寻找小型出借机构,让他们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再以套出的资金进行金融投资。
各种名目的“以房养老”,不仅让涉案老人面临房财两空的困局,还严重损害了正规“以房养老”的声誉,让本来推行缓慢的政策雪上加霜。
实际上,自2014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市面上发售的“以房养老”产品只有唯一一款,即由幸福人寿发售的《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A款)条款》。
这种模式指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处分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关于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的风险提示
近期,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此类活动不同于正常养老服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高额返利无法实现。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返利仅为欺诈噱头。
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养老服务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并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吸收公众资金。大量来自公众的资金未实施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健康需求无法满足。一些企业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无法律定位,经常被采用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手法,与合法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进行混同,骗取消费者信任,但所声称的保健功能未经科学评价和审批,往往不具备保健功能,甚至贻误病情。
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部分企业还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相关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存在非法集资等风险。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非法集资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来源 | 羊城派综合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责编 | 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