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于未“燃”!汕头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2019-12-07 15:01 羊城派
违反相关防火规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羊城派记者 赵映光

冬季天干物燥,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记者7日上午从汕头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获悉,当前该市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持续生效,全市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和防火安全要求。严禁一切单位或个人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处。一旦发生火情,必须及时报告,科学组织扑救。

据悉,为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汕头市于今年3月份发布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的通告》,决定在该市森林防火区中实行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

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时间为:

(一)清明(包括每年清明前十天及后五天);
(二)冬至(包括每年冬至前七天及后七天);
(三)元宵、重阳(包括每年元宵、重阳前后各两天);
(四)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每年按照国家公布的节假日时间);
(五)气象台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即森林火险四级)及以上的高火险天气。

火源管制期间,进入管制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倡文明扫墓,禁止携带火源进入管制区域,禁止吸烟、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进入管制区域的车辆应安装防火装置、灭火器材,禁止在管制区域内清理油污及其他易燃杂物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非生产性用火;
(三)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监护责任,防止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管制区域用火、玩火。

违反上述通告的,由自然资源、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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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羊城晚报资料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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