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鹤山一宗交通事故引纠纷法官调解促执行
2019-12-02 13:12 羊城派
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文/羊城派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何奎 麦美转

2日,记者从江门鹤山法院获悉,该院执行法官近日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调解一起棘手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2018年11月8日清晨,被执行人任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与申请执行人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后遗右膝关节功能丧失达38.57%”,评定为十级伤残,至今仍需借助残疾辅助器具才能勉强行走。事发当天,江门鹤山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执行人任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黄某向江门鹤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某赔偿损失。今年9月23日,经鹤山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执行人任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某人民币(下同)100904.83元。判决生效后,任某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任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迅速通过“四查”冻结其名下财产共10603元。任某如实申报了财产状况,表示自己是收入颇低的农民工,家境困难,但会想尽办法向亲戚朋友借钱履行义务。

执行的调解工作开始进展并不顺利,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就赔偿问题始终僵持不下。为尽早执结该案,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面对面协商。面谈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当事人及其家人意见,围绕争议焦点释法析理,以情动人,帮助双方当事人达到平衡点。经过反复磋商,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在扣除被执行人任某被冻结的一万多元存款外,任某另当场给付3万元,以解决黄某当前急需的资金问题,黄某同意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任某名下银行存款后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余款任某每月支付黄某2000元,直到支付完毕;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执行。至此,该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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