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驾车遇交警,逃跑连撞四辆车,广州男子获刑2年!
2019-11-29 16:10 羊城派 原创
撞警车逃逸为啥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妨害公务罪?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阚倩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今天(11月29日)通报称,近日,该院审结一宗妨害公务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文驾驶无悬挂车牌“货拉拉”面包车,拒绝接受民警检查,驾车逃离,接连撞倒警务摩托车及其他三辆汽车。

天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后,被告人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遇“开四停四”竟将车牌摘下,拒检后连撞四车逃离

2018年12月2日下午3时许,民警在天河区华夏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无悬挂车牌、车身喷涂“货拉拉”标识的五菱宏光面包车,遂上前要求驾驶员杨某文接受检查。

这辆车之所以没有悬挂车牌,竟是杨某文考虑到自己的面包车因“开四停四”政策在当天不能驶进天河区,便把车牌摘下放在车上。

此时的杨某文因为担心车辆被罚,拒绝接受民警检查,选择驾车逃离。当杨某文开车开到黄埔大道马场隧道出口时,民警拦截前方车流将面包车逼停。

然而,被告人杨某文驾驶车辆强行挪移车道后继续逃离,并将执勤民警车牌号为粤A90**警的警务摩托车撞倒,还接连撞到三辆汽车,受损汽车损失达17436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文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杨某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杨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对话法官:
为啥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郑昕。

记者: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对审理驾车逃离案的体会?

郑昕:公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重罪名起诉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震慑社会上此类行为,但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我比较关注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即其为逃避执法检查而逃跑的行为有无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这也是本案的认定难点。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交警人员执法记录仪所拍摄到的现场执法视频,我对执法视频中所拍摄到的执法人员的表现、被告人驾车逃跑的现场环境、逃跑路线、危害后果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考究。

在视频盲区的部分事实认定上结合在场中立证人证言内容以及常情常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期最大程度地还原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实践原则,作出准确认定结论。

记者:请谈谈以妨害公务罪对驾车逃离案定罪处罚的理由。

郑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危害行为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的现实危险性,同时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和死亡的侵害结果。

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及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证据反映,被告人主观目的为逃避检查强行驾车逃离现场,而非要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损害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损毁,客观上其在驾车前后挪移一两米内冲撞旁车以获得行车空间,随即加速驾驶车辆逃避交警的检查及逃跑。

过程中虽然有造成社会车辆受损毁的行为,但该行为因有所节制,未采取不顾后果的乱冲乱撞(包括但不限于撞击到执法交警人员、严重撞毁路面设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冲上人行道撞到行人等),并无危害行人安全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不具有与放火等相当的危险性,该行为和危害后果均未达到危害公安安全的程度,故被告人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

但,被告人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不顾执法交警人员的警告、阻拦,强行驾车逃跑,将公安机关的警务用车撞坏,视为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法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且考虑其行为造成一定程度的交通堵塞及引起围观,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予从严惩处,以警示此类逃避执法检查的行为。(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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