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吴玩贞 何奎
29日,记者从江门台山法院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效,江门台山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了《台山市人民法院关于类案与关联案检索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制度与技术紧密结合,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为审判监督与管理提供手段。
规范类案与关联案的检索流程
江门台山法院通过出台《规定》,规范了从立案阶段起类案与关联案检索、处理的流程,明确了立案庭、办案法官开展类案与关联案检索的必要性、强制性和具体要求。《规定》要求,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应为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查询服务;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应利用我院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立案搜索,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关联性甄别,重点搜索近一年当事人是否在本院有其他案件正在审理或已裁判,并将相关的系列案、类案与关联案从系统导出,附卷交至承办法官;当事人可以依托系统检索出的类案裁判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类案裁判的参照要求等,对裁判结果作出更加理性的预期;案件承办法官接到案件时,应根据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的提示,积极主动与其他正在办理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沟通交流,并调阅本院已审结的同类生效案件裁判文书予以参考借鉴,保障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明确了类案与关联案的强制检索情形
《规定》要求,承办法官应依托综合业务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对在审或已结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包括合议庭法官法律适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因法律适用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要上审判委员会进行申辩、评析的案件等,并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明确检索后发现存在法律适用争议类案或“类案不同判”案件的处理规则
《规定》要求,承办法官在检索过程中发现本院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应遵循四条处理规定:首先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时,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其次在办理新类型案件中,对于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拟裁判结果,承办法官应将其提交至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由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是当其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裁判尺度时,承办法官应报请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进行研究,并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四是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时,报请庭长研究后通报审管办,由审管办配合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既有利于实现法官在既往裁判中借鉴裁判思路、拓宽裁判视野、实现自我提升的目的,又有利于全院提升裁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公信的目标。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冯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