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侯梦菲
近日,多起家暴事件接连被曝:11月25日,美妆博主@宇芽YUYAMIKA 发布视频,讲述自己多次被前男友家暴的经历;11月26日,明星蒋劲夫又被外籍女友爆出家暴丑闻。截至27日12时,微博热搜榜前50名中,“家暴”相关话题占据6席。
如何更好保护家暴受害者?广东在行动!在连续三年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终于排上立法议程。
11月27日下午,《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对上位法设定的预防教育、投诉处置、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延伸。据悉,这也是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自今年1月成立以来,组织起草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近年,全省妇联系统受理家暴信访1.4万余件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地方立法予以细化和明确。
目前,全国已有山东、湖北、湖南3个省先后制定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有利于确保上位法有效实施。据悉,《反家庭暴力法》共三十八条,目前《办法》草案共五十九条,将上位法的一些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
此外,制定《办法》是解决广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目前,广东省家庭暴力案件总体呈现量大面广、形式多、举证难特征。数据显示 :2016年至2018年,全省妇联系统共受理家庭暴力信访14172件,约占信访总量1/5,且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6年至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广东省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量排名位居全国第一。
亮点1 细化定义
网络散布隐私等精神暴力,被纳入家暴范畴
11月中旬,福州一名女大学生因为遭受前男友发“私密照”威胁,并恐吓要调查女孩父母,吞药自杀后被诊断为脑死亡。以散布隐私、威胁等方式实施侵害,到底算不算“家暴”?《办法》草案给出了答案。
《办法》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相较于《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规定更加细化,将家庭成员之间的“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也纳入家暴范畴,同时将“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为家暴。
亮点2 立法创新
建立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首接责任制
今年7月,山东滨州一位父亲将自己女儿杀死,此前他已对妻女实施16年的家暴。令人惋惜的是,离世前女儿曾给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写下一封“求助信”,然而这也没能改变孩子的厄运。目前社会上仍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有的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不想管”,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对此,《办法》草案明确,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并明确首接责任制。据悉,此项规定也是广东的一项立法创新和亮点。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具体包括:有关单位按职责制定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等。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列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此外,《条例》草案还要求,编制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目录,依法做好反家暴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逐步实现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共享。
亮点3 家暴制止
予以告诫的家暴案件,公安机关受理24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此次,为增强现实中的可操作性,《条例》草案专门明确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投诉和报案的分类处理流程。
其中,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做好制止家庭暴力,及时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等工作,同时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对于家庭暴力案件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对告诫书的出具、送达、监督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这也是此次立法的创新点之一。根据《条例》草案,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包括: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等情形。
同时,要求对予以告诫的家暴案件,公安机关自受理家暴报案起24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家暴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
亮点4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
被申请人要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次,《条例》草案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同时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
《条例》草案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其中,与《反家庭暴力法》相比,《条例》草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上新增两条,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条例》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同时,新增了两条:禁止被申请人以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侵害申请人的人格尊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申请人名誉;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等。
此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24小时内核实被申请人情况,告知其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做好记录;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期间,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负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加害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加害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5 家暴受害人救助
对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诉讼帮助,解决举证难问题
网红博主宇芽表示,在遭受家暴后还曾被男友威胁:“你去告吧,你没有证据,根本不可能告赢”。现实中,“举证难”也一直是困扰家暴受害者的难题。
对此,《条例》草案对救助予以专章规定,建立健全受害人救助机制。同时,规定司法机关对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诉讼帮助,着力解决长期困扰受害人的举证难问题。
根据《条例》草案,对家暴受害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律师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家暴受害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同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举证指导: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刑事自诉案件时,可以对自诉人进行举证指导,告知需要收集的证据及收集证据的方法。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调取。
此外,在涉及家暴民事诉讼中,家暴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亮点6 临时庇护场所
临时庇护场所及时接收家暴受害人,提供食宿等生活帮助
在遭遇家暴时,受害人往往是弱势群体。遭遇家暴后,到哪里可以暂时“安全栖身”?《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对此,《条例》草案进行对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管理、申请、救助作了具体规定,解决对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家暴受害人因遭受家暴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提出临时庇护请求。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提供食宿等生活帮助,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救助场所分设,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同时,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内遭受家暴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的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经济困难的家暴受害人可依法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遭遇家暴后,如何抚平受害人的心理创伤?《条例》草案也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和加害人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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