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省高院日前对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艾启洪(副厅级)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判。艾启洪犯贪污罪、受贿罪,终审获刑八年六个月。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均系艾启洪先前在旅游公司系统任职时所犯。
贪污:伙同他人私设账外账贪污公款
艾启洪,男,1974年生,江西人,文化程度大学。
法院认定,2008年至2013年,艾启洪在担任某旅游公司出境旅游分公司总经理、某旅集团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俞某明等多人采取私设账外账的方式,将导游小费、香港机场退税费、机票税、广告费、导游五险一金等本应归属于公司收入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527万余元、美元14万余元、港元129万余元、欧元7994元、澳大利亚元870元、加拿大元376元纳入“小金库”,由公司另一员工统筹保管,按照业务部门占40%、总经理办公室占60%的比例共同侵占上述款项,被告人艾启洪从中分得人民币130万元。2013年,因上级相关部门调查公司领导侵吞小费一事,被告人艾启洪要求俞某明等人各自退回2012年所分得的款项,其本人向公司账户退回人民币24万元。
2003年至2013年,艾启洪在先后担任某旅游公司旅游批发中心副总经理、出境旅游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及某旅集团副总经理期间,通过澳大利亚地接社新某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叶某波的配合,采取虚增澳洲线路旅行团成本套现的方式,套取公司款项共人民币30万元,除部分分给业务部门同事外,艾启洪个人分得人民币20万元。
2009年至2012年,艾启洪与俞某明、刘某平等人合谋向同行旅行社购买赴台游旅客,并采用虚增台湾线路旅游团成本套现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共套取公司款项人民币960万元,除部分用于支付同行劳务费外,将其中人民币150万元共同侵吞,艾启洪从中分得人民币30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8年,某旅游公司对下属企业出境旅游分公司实行模拟股权创新经营模式,按相关规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需按比例各自缴纳风险保证金。艾启洪与俞某明、刘某平、纪某毅合谋,由俞某明通过虚增旅行团成本和通过深圳某旅行社和香港某明旅行社套取款项共人民币50万元用于缴纳风险保证金,艾启洪从中分得人民币10万元。2009年,艾启洪与俞某明、刘某平等人合谋,采取虚增旅游团成本套现的方式,套取公司公款人民币100万元交由纪某毅投资股票。2010年,艾启洪提议将股票账户套现私分,其本人从中分得人民币20万元。
受贿:收“人头费”回扣款56万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3年,艾启洪先后利用其担任某旅游公司旅游批发中心副总经理、出境旅游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及某旅集团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俞某明等人收受澳大利亚旅游线路地接社澳大利亚新某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某波等给予的回扣款共折合人民币90万元,并将其中部分款项私分,艾启洪从中分得款项折合人民币40万元。2012年至2013年,艾启洪利用其担任某旅集团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王某等人收受澳大利亚旅游线路地接社澳洲某信旅行社负责人魏某宏(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款共折合人民币40万元,并与王某等人私分部分款项,艾启洪从中分得款项折合人民币6万元。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艾启洪利用担任某旅游公司出境旅游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伙同俞某明、刘某平等人收受台湾地接社新某弘旅行社总经理梁某尧给予的“人头费”回扣款合计人民币90万元,并将其中部分款项私分,艾启洪从中分得款项折合人民币10万元。
审判:共同贪污受贿中被认定为主犯
珠海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艾启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艾启洪伙同他人共同收取“人头费”回扣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在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被告人艾启洪作为公司主要领导在共同犯罪中参与预谋并参与分赃,且是犯意提起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艾启洪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艾启洪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艾启洪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启洪主动退出其贪污的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珠海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艾启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艾启洪上诉后,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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