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学院大三女生施某与男友杜某争吵后走失,其遗体在河道被找到,警方称排除刑事案件。施某的母亲王某11月19日上午告诉记者,目前已与杜某达成和解,杜某赔偿其30万元。
11月13日,嘉兴市平湖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湖-公安通报称,杜某报警称女友施某与其争吵后走失。11月2日6时许,在钟埭街道宏建路嘉善塘桥处河道内打捞起一具女尸,经家属辨认系失踪女子施某。通报称,公安机关经全面调查,排除刑事案件。
此前,王某表示,杜某已有家室,事发当晚,两人曾饮酒,她通过警方的监控录像得知,事发前,杜某曾将女儿施某推倒在地,随后女儿起身消失在监控录像中。
王某告诉记者,他们认为杜某应该就上述行为承担相应责任。11月19日上午,王某表示,目前已与杜某达成和解,杜某赔偿其30万元。
同日,记者就“赔偿施某家属30万元”的说法向杜某求证,杜某并未对赔偿金额予以回应,他只称施某母亲此前对他的一些说法的不实。
警方通报中已明确排除刑事案件,男方杜某是否应该就此担责?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告诉记者,在刑事责任上,如果确认是女方自杀,则男方杜某不负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上,杜某是否有赔偿责任,则要看案发时,杜某对女方之死有无过错。
丁金坤分析,具体的过错需要看证据。譬如案发当晚,杜某对女方有无言语上的辱骂、恐吓或诽谤,以及行动上的拦截、拖曳女方等侵犯人身权行为。如果有证据表明,当晚杜某的行为引发或刺激了女方自杀,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丁金坤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表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与醉酒者共同饮酒的人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共同饮酒的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导致醉酒者受到意外伤害,则共同饮酒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邢鑫认为,从报道内容来看,在本案中,如果女方施某体内酒精含量高的原因确系在死亡前与杜某及另一男子饮酒导致,则杜某及另一共同饮酒男子未尽到共同饮酒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放任了危险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杜某及另一共同饮酒男子应根据各方过错情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本案中当事人并无饮酒及醉酒情节,仅为男女朋友之间吵架而导致一方自杀,杜某在刑事上不构成犯罪且无需承担责任,但并不必然免除其在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杜某因存在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来源 |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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