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报复正当履职人员 惠州龙门一男子获刑六个月
2019-11-19 10:50 羊城派 原创
法官提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既要学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公职人员的执法工作,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

近日,惠州龙门县人民法院(下称“龙门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案件被害人为龙门县蓝田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蓝田市场监管所”)的公职人员林某。2019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醉酒后想起与林某有过矛盾,认为林某平时有意针对自己,便产生了报复的念头,强行闯入林某的住所,并对其实施了辱骂和殴打等一系列恶劣行为。

据悉,汪某的住所与蓝田市场监管所的职工宿舍相邻并共用水电。汪某曾因水电的问题,到蓝田市场监管所争吵过一次,因此埋下了矛盾的种子。2019年8月12日上午,蓝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林某与其他两名同事一同外出进行检查工作,在检查了数间商场与杂货店后,来到了汪某所经营的超市。在检查过程中,林某与同事并未在汪某的超市中发现不合格产品。

在提醒汪某以后要将商品的进货清单以及合格证书进行拍照留底后,林某便与同事离开了,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争执。未曾想到,就是这样一次合法、正常的检查,竟让汪某觉得林某有意通过检查的方式针对自己,并心生报复之意。当天晚上,借着酒劲的汪某来到了蓝田市场监管所的职工宿舍,找到林某的房间破门而入,并辱骂、殴打了林某。

因一次小小的争执而心生不满,因一次正常的执法而情绪失控。汪某的野蛮行径,不仅是危害林某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而且是藐视公职人员依法行政的愚昧表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活动受法律保护,配合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任何藐视法律,侵犯公职人员执法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虽然在林某与同事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汪某并没有出现拒绝配合的行为,但汪某在事后对林某进行报复的举动,在本质上也是侵犯公职人员执法权的一种行为,最终汪某受到了严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龙门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切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既要学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公职人员的执法工作,尊重公职人员的执法权,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陈骁鹏 林海生 欧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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