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多地判例:高空抛物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肇事者仍被判刑!
2019-11-18 19:51 羊城派 原创
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印发实施。

根据该《意见》,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专家表示,该《意见》明确的高空抛物入刑是对现行法律的重申,实际上,广东多地已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类似判决。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一宗高空抛物案,尽管事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肇事者仍被判刑!

2019年1月12日,赵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富力半岛某栋楼的房内,因与自己的男朋友发生争执,为发泄心中怨气,遂将家中行李箱2个、雨伞1把等物品,从房内阳台处分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王某驾驶的起亚牌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

经鉴定,起亚牌小型轿车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692元。事后,赵某的朋友代其向被害人王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王某对赵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还对另一起高空抛物酿成的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该案案情显示:2016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甲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横滘村望江花园某栋某梯801房,将煤气罐、铁锤、曲线锯、戒纸刀等物随意扔向楼下,致使停放在楼下的小型粤A号牌普通客车、粤A号牌小型轿车各1辆均被砸坏。经鉴定,上述车辆修复共需要人民币7971元。

法院终审认为,上诉人李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认人李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李甲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李甲作出的“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罚。

更早些时候,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高空抛物的被告人李乙予以判刑。原来,2011年9月21日零时许,李乙喝酒后回到其住处——深圳市罗湖区金湖路长龙花园某栋并去到楼顶天台。

李乙因心情不佳和对小区管理处工作方式不满,便多次将天台上摆放的装有泥土的花盆等物品砸向楼下供行人和车辆出入的公共通道,导致停放在通道上的被害人孙某的粤B号牌汽车、被害人王某的粤B号牌汽车以及被害人刘某的1栋601D外墙热水器排烟管、抽烟机排气管被损坏。

经鉴定,上述被损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764元。后经调解,被告人一方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被害人孙某和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700元、800元和170元。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认为,李乙以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期举办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专题研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认为,应当充分运用各个法律部门不同法律手段进行系统性治理,尤其要注重发挥刑事处罚手段惩罚与教育的效果,加大刑事责任追究。

林维说,实务中已经有很多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很好案例。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准确认定犯罪。

常见的例如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对相应行为进行实质判断后,如果认定已经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也可以认定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刑事处罚。

同时,考察高空抛物行为所发生的不同的场合、对不同法益造成的侵害程度,尤其慎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区别地认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积极发挥刑事处罚手段惩罚和预防的作用,打击高空抛物行为,不断减少此类行为的频繁发生。(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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