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注意!明年起这19种失信行为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2019-11-13 17:41 羊城派 原创
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15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

文/羊城派记者 严丽梅

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称《公告》),明确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15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

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新华社资料图

信用修复要先纠正失信行为

对于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情形对应的修复标准可详见《公告》所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如,《公告》规定,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须注意信用修复时限和程序

纳税人应在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公告》规定了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

如,《公告》明确,符合“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这个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修复标准》对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的纳税信用评价。“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情况已记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公告》规定纳税信用修复的程序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应先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

据羊城派记者了解,在纳税信用等级被降级后,有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异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那么,纳税信用修复与纳税信用复评关系如何处理?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纳税信用修复是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而纳税信用复评是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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