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67岁男子梁某与情人王某分手后,认为王某另有“新欢”,先后两次对王某实施殴打并脱其裤子进行羞辱,最终被王某拿菜刀砍伤。
事后梁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1597.20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书: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王某赔偿梁某14168.38元,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该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但双方此前经调解王某已赔付的8000元梁某可以不予退还。
据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了湘桃检刑刑不诉〔2018〕65号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查明,王某与65岁的梁某原系情人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关系终止。2017年7月28日,梁某来到王某家中,以为其另结新欢,便闯入王某家中对其实施殴打并脱其裤子进行羞辱,后经群众劝解才罢休。当王某起身到厨房时,梁某跟过去将其推倒在地,王某从地上爬起来后拿菜刀砍向梁某,梁某用右手阻挡时被砍伤。
后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构成轻伤一级,损伤程度为十级。
此后,梁某将王某诉至桃园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1597.20元。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持刀将梁某砍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王某赔偿梁某14168.38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是在梁某欲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为自卫而将其砍伤,不应对梁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常德中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该院认为,梁某对王某实施殴打并脱掉其裤子,属于采取暴力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是对王某人身权益的侵害。王某在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为阻止不法侵害行为而从厨房拿起菜刀砍向梁某,属于正当防卫。并且,王某在发现其已将梁某砍伤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了防卫行为,没有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9月25日,常德中院撤销了桃源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常德中院认为,本案事件发生后,王某家属为平息双方矛盾,经桃源县龙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梁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来源 |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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