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严格控制围海填海工程
2019-10-29 20:10 羊城派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审议

文/羊城派记者 李天军

29日,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修改中对围海填海做出严格限制,除因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围海填海按照规定报国家批准之外,其他围海填海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经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深圳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一稿》)。《草案修改一稿》对《草案》的主要修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下:

关于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控制围海填海工程。《草案修改一稿》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围海填海行为。严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弯取直、连岛工程等方式围海填海,严格控制海湾内围海填海,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海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除因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围海填海按照规定报国家批准之外,其他围海填海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关于海域使用权。《草案修改一稿》第二十三条则进一步明确: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海项目纳入目录内,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海项目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同时增加规定,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公共用海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且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前款用海区域使用功能的,其海域使用权自新的用海项目申请批准之日起即行终止。

关于监督检查。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机构改革之后,市海洋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均没有专门的海上执法队伍,而是成立了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工作。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独立执法权,其执法权来自海洋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委托。实践中,海洋综合执法机构面临同一当事人的不同违法行为需要出示不同部门的委托执法文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草案修改一稿》除按国家规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岸线管理外,授权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在市海洋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管辖区域内海域使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海域使用违法行为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以该机构的名义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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