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记者从于欢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处获悉,今日上午9时至12时许,“刺死辱母者”事件中当年被于欢刺伤的讨债人员严建军起诉于欢索赔近20万元一案,在于欢服刑的山东省聊城监狱开庭。
殷清利告诉记者,此次庭审,原告严建军并未委托辩护人;庭审中,严建军表示,“我犯过的错,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于欢对我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是不是也得承担责任?”
殷清利介绍,严建军在庭审中较为详细地列举了索赔近20万元的明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12余万元、精神损失费2.8万元等。
严建军《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严建军认为,2016年4月14日下午16时许,于欢与严建军等发生纠纷,致使严建军受伤住院接受治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严建军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欢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暂计197466.82元。
聊城中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赔偿严建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3443.47元。据殷清利介绍,此次在法庭上,双方已达成一致:于欢一方此前已经支付该5万余元。
2018年5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涉黑案作出判决,其中判处严建军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二年(至2019年3月14日)。
殷清利介绍,于欢在庭审中表示,“这事不是早就结束了吗?怎么还没完没了了?”
殷清利对记者表示,对比严建军2016年、2019年两份民事起诉状,可以发现,本案是典型的重复起诉,法院应依法驳回严建军的起诉。
殷清利说,吴学占涉黑、严建军非法拘禁案裁判文书显示,吴学占曾出资为严建军联系医院治疗,在此情况下,严建军如不提交充分证据说明吴学占支付情况及数额,将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严建军在讨债行为中,构成非法拘禁罪,冠县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重点考虑;于欢的行为已经由山东高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对此本院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考虑这一情节。
“总之,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原告严建军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且当时在山东省高院的二审中于欢家属已经向法院提交赔偿款的情况下,已经足以符合因为防卫损害赔偿的原则。”殷清利说。
殷清利告诉记者,该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 | 红星新闻
责编 | 江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