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修改大陆配偶离婚后留台规定
2019-10-27 00:03 中国新闻网
修法后,丧偶未再婚的陆配,与未丧偶者一样,都是要求居留连续两年,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可申请在台定居

中新社台北10月26日电 (记者 陈小愿 安英昭)台湾当局“移民署”26日称,自10月10日起“松绑”大陆配偶居留规定,陆配离婚后如对未成年亲生子女有扶养事实或会面交往者,可继续留台照顾子女。

该部门26日于官网发布消息指,修法前,大陆配偶离婚后如无法取得在台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即无法继续在台居留。

为利亲子团聚,台湾内务部门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部分条文,陆配若于离婚后,对未成年亲生子女有扶养事实或会面交往,或遭强制出境将造成子女重大且难以回复损害之虞,则不会被废止居留许可,仍可继续留台照顾未成年子女。

此外,原“许可办法”规定,大陆配偶在台居留期间丧偶,如未再婚,须连续居留四年始得申请定居。这与未丧偶者只需连续居留两年即可申请定居,存有差别对待。

修法后,丧偶未再婚的陆配,与未丧偶者一样,都是要求居留连续两年,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可申请在台定居。

据悉,修法预估让约1200人受益。

来源 |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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