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宋王群 通讯员 刘明 谢春旭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22日,深圳交警对其中涉及“停驶停用”条款进行了解读。
新条例规定,机动车停驶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的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机动车驾驶证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警介绍,通知停驶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项:对于依法作出扣留机动车决定的,可当场扣车或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即应实施扣留机动车的,可通知车主停驶,不再当场扣车,例如,未年检车辆被查,不扣留机动车,可通知车主停驶。通知停用适用范围:对于依法作出扣留、暂扣驾驶证决定的,可扣证、暂扣或者通知驾驶人停用驾驶证。即应实施扣留驾驶证的,通知停用驾驶证,不再当场扣证。例如,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交警通知驾驶人停用驾驶证。
交警表示,对于通知停驶,但机动车未停驶仍上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核查行驶信息记录,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的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处罚标准包括:一、重、中型载货汽车罚款1000元,记3分;二、重、中型载货汽车以外的车辆罚款300元,记3分。对于通知停用,但驾驶人未停用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通过人脸识别、电子警察预警、路面民警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停用期间驾驶行为进行查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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