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00后男子犯罪时未成年,涉嫌聚众斗殴开庭受审
2019-10-22 11:38 羊城派
公诉机关认为4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将择日宣判

文/图 羊城派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钟绮敏 王双 何奎

10月21日,江门蓬江法院开庭审理罗某等4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到庭参与庭审过程。

庭审现场

据了解,涉案4名男子犯罪时均未成年。2018年11月10日晚上,罗某、付某与陶某等11名同案人(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在中山市古镇某路段飙车时,与骑车途经此处的熊某等5人(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双方随即相互挑衅,熊某等人持械追赶,罗某、付某等人逃离现场。周某、张某(另案处理)逃跑时遗留现场的两部助力车遭到对方持刀打砸。为报复对方,经陶某等人提议,由罗某纠集艾某、张某及另案处理的4人来到案发现场集中,由周某、黎某(另案处理)骑车回中山古镇带来两把砍刀,其余部分人员在现场附近捡了木棍,之后由罗某、付某及另案处理的4人分别驾车,搭载共计19人到江门市荷塘某广场。凌晨2点30分左右,陶某、罗某、付某等19人见到熊某等5人在广场路边,随即持砍刀、木棍、砖头、铁架、扫把棍等工具对熊某等5人进行追打,部分未持械人员则以拳打脚踢方式追打对方,陶某、周某等人持砍刀、木棍砸毁对方摩托车。之后,因公安人员出警,罗某、付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熊某等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此外,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还发现涉案4名男子还有其他违法活动,曾多次组织人员从事所谓的“扫广”行动(寻找广西籍人员进行殴打)。

公诉机关认为罗某、付某、艾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为非作恶,为报复他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斗殴,人数多、规模大,致三人轻微伤,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法院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因该案的涉案人数众多,涉及犯罪事实较多,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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