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涉黑涉恶如何惩处?给黑恶势力提供“血液”的非法放贷如何处理?当黑恶势力从现实进入网络,“网络黑恶势力”如何在法律上认定?如何让异地服刑的黑恶势力罪犯积极参与举报,深挖更多的涉黑涉恶线索?
今天下午,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4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这4个法律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为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严惩不精准等问题而制定出台的。”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介绍。
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
“截至10月15日,全国依法打掉涉黑组织2421个、涉恶犯罪集团8365个、涉恶犯罪团伙29773个,破获刑事案件298237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2232.9亿元,提起公诉涉黑涉恶案件21632起129064人,一审判决13037件77564人、二审判决5305件39971人。”陈一新表示,总的看,专项斗争推进态势强劲。
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打伞破网”与扫黑除恶同步跟进有待加强就是其中之一。“根据平时工作中了解的情况,目前各部门在协作配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线索研判处置不及时、案件查办协同性不够、部分罪名的管辖权存在交叉等,导致有的没有查深查透,有的查办进度缓慢,有的定性处置精确性不强,影响了案件查办质量和‘打伞破网’效果,需要出台文件对此进行规范指导。”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介绍。
针对执法办案过程中的问题,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旨在靶向破解“保护伞”查办难的问题、查办涉黑涉恶大要案而没有查出“保护伞”或查处不到位的问题、同一对象被多年举报、多层举报、多头举报而查处不力的问题。
“《通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勾结的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介绍,《通知》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职务犯罪行为的,应酌情从重处罚;事先有通谋而实施支持帮助、包庇纵容等保护行为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通知》规定,要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过程,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崔鹏表示,“打伞破网”是下一步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在“打伞破网”工作上实现新的更大突破。
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
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调研中发现,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
姜伟表示,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也存在一定争议,导致一些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针对这一问题,‘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为运用刑法手段打击非法放贷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意见》将部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是否会影响正常民间资金融通?“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姜伟说。
进一步加大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该意见主要是明确网上黑恶势力犯罪的构罪要件,推动专项斗争从网下向网上延伸,形成网上网下共同发力的局面。
“《意见》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与传统黑恶势力的区别。”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介绍,《意见》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着手,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的特殊性作了规定。
在组织特征方面,为逃避打击,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联络的便利性,分工合作,部分成员甚至不需要相互见面和彼此熟识,《意见》明确“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
在危害性特征方面,由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的地域和行业一般较为广泛,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存在区别,《意见》明确对此应当结合“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综合判断,如果黑恶势力犯罪“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一般认为,完全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主要环节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与传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在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方面存在较明显区别,仅有线上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仅及于网络空间,无法满足黑恶势力‘欺压残害群众’等特征。”杜航伟说,为避免将完全通过线上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犯罪组织认定为黑恶势力,《意见》严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正反两方面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行为特征。
杜航伟表示,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依据《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黑恶势力犯罪向信息网络蔓延,向新的领域蔓延,不断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深入,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鼓励监所在押的黑恶势力罪犯检举揭发
“出台《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是明确跨省跨部门办案线索移交程序,鼓励监所在押的黑恶势力罪犯检举揭发,深挖一批真实性强、成案率高的涉黑涉恶线索,巩固扩大专项斗争成果。”陈一新说。
“《意见》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的积极性。”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表示,《意见》规定政法各部门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办案、快办快结。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检举案件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涉黑涉恶罪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依法提请减刑;未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也可以按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监狱系统以收押、管理、改造、深挖为工作重点,积极开辟扫黑除恶‘第二战场’,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截至目前,共摸排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线索3.5万余条,其中已查证属买1400余条。”刘志强说,下一步将继续聚焦深挖彻查,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获取一批隐藏深、危害大、影响坏的犯罪线索,以“第二战场”丰硕战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更大贡献。
来源 | 人民日报客户端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