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根本,是扩大市场开放的动力。针对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挑战,以“三大转变”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和重大任务。
实现经济活动由地方政府间竞争向企业主体间竞争的转变。第一,地方政府间的某些竞争仍然存在,并成为阻碍企业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格局已有重大改变,但在财政分权、GDP考核等尚未完全消失及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间的相互竞争以及由此导致的地方保护现象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由此,造成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第二,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改变某些不平等的政策与规定。民营经济贡献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但民营企业所获得的融资额仅占企业融资总额的20%,且融资成本高于国有企业1.5个至2.5个百分点。确立竞争中性原则,就是要使各类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建立完善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以稳定企业预期,激发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活力。第三,推进地方政府简政放权的实质性突破。经济领域仍保持某些不合时宜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还存在某些过度保护现象,有的地方政府过于重视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扶持,过于重视对本地国企的保护。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实现经济政策由产业政策为导向向竞争政策为基础的转变。首先,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要改变差异化、选择性的产业政策。以强制清除、限制开工等行政化手段为主推动的“去产能”政策,“有保有压”的选择性、歧视性特征明显,在多方面加大了民企的压力,加大了民企与国企间的不平等竞争。
其次,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推进产业政策转型。要改变以往以倾斜性的行政力量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大幅减少现有中央各部门、地方产业补贴与扶持项目;制定适用产业扶持政策的负面清单,将产业政策严格限定在具有重大外溢效应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再次,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要有重要举措。当前,“降成本”的重点难点在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例如,全面实施企业自主登记制度与简易注销制度,取消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备案制,尽快推广企业法人承诺制,等等。
实现市场监管的重点由一般市场行为监管向公平竞争审查的转变。第一,市场监管的主要对象要由商品为主向服务为主过渡。在我国服务型经济以及服务型消费快速增长的背景下,监管标准体系缺失,难以实现服务业开放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平衡。应尽快在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服务业领域实现监管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接轨。第二,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强化市场监管机构对公平竞争政策的审查。
从现实情况看,妨碍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体制因素,在于综合性的市场监管与专业性的部门监管还难以统筹协调,难以形成合力。建议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牵头系统清理现行涉企政策中妨碍民营企业发展、违反平等竞争的规定。
第三,把反垄断尤其是反行政垄断作为市场监管变革的重大举措。迄今为止,服务业领域的行政垄断尚没有纳入到反垄断的范围。建议尽快修订反垄断法,增加并细化反行政垄断的内容,并将竞争政策以及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同时推进反垄断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将反垄断局与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作为具体执法机构。【 作者:迟福林 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来源 |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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