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布:地名可改可不改的,不要改
2019-10-19 10:44 新京报
已长期使用没有负面影响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民政部官网10月18日公布《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在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部分,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反映当地地理历史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已长期使用没有负面影响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此次条例修订,由现行《条例》的13条扩展到8章6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命名和更名、标准地名、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资料图

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地名命名、更名,应当召开听证会

地名更名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应考虑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加强地名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已长期使用没有负面影响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对于申请地名命名、更名程序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社会稳定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通过舆情分析、重点走访、会商研判等方式,对拟命名、更名方案的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

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

同时,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拟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地名命名、更名,应当召开听证会。

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除地名命名、更名事务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内容。

地名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地名统一发布制度。住宅区、建筑物(群)在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时使用的地名以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营销广告等标注的地名,应当与依法确定的标准地名一致。

征求意见稿设专章规定对于地名文化的保护。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地名,应当重点保护;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对新产生的地名,应当体现地域文化、历史文化,注重在创新中延续地名文脉。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和投诉举报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地名管理体制,规定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地名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机制,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据悉,现行《地名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6年1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全文总计13条。为配合我国地名管理现实需求,1996年6月18日,《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并实施至今。2019年7月3日,《地名管理条例》列入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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