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岳云鹏本名却意外火了

广东普法

在电影《煎饼侠》上映后,由岳云鹏、MCHotdog合唱的电影推广曲《五环之歌》曾走红网络。


然而,电影出品方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和演唱者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却因为这首歌,陷入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改编了其获得授权的《牡丹之歌》而将上述四被告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10万余元。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并据此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诉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

被告称《五环之歌》属独立作品


电影《煎饼侠》上映于2015年7月,这部电影的推广曲《五环之歌》因调侃北京城市道路状况而走红,在电影上映后广为流传。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牡丹之歌》则是一首具有较高知名度经典老歌,原唱为蒋大为。


2018年4月,众得公司经《牡丹之歌》词作品权利人授权,获得了《牡丹之歌》词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授权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众得公司将电影出品方及歌曲演唱者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众得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岳云鹏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后创作成《五环之歌》用于商业演出,并在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推广曲MV使用,其行为侵害了众得公司依法享有的改编权。


对此,被告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在答辩中提到,众得公司仅是通过授权取得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词作品部分的著作权,其无权主张曲或整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另外,《五环之歌》中的词作品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词作品完全不相同,也没有任何实质相似之处,属于独立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岳云鹏则辩称,其作为演唱者只享有表演者权,不可能实施所谓的“改编行为”。《五环之歌》并没有对《牡丹之歌》造成任何贬损或带来任何不良影响,反而促使更多年轻人了解了经典老歌《牡丹之歌》背后的故事和寓意。


法院:《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的改编,二审驳回原告



从两部作品的名称来看,一审法院认为《牡丹之歌》与《五环之歌》名称中仅后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而歌名中反映歌曲核心内容的主题部分不同其次,《牡丹之歌》表达了对于“国花”牡丹的喜爱与赞誉,而《五环之歌》则通过对北京城市道路状况的戏谑性描述,表达了对于北京交通拥堵现象的无奈与感叹,两首歌的歌词的核心内容和表达主题并不相同。


再从两部作品的具体表达方式来看,《五环之歌》中岳云鹏演唱的部分与《牡丹之歌》的前三分之一部分相对应,众得公司主张该部分内容为歌曲《牡丹之歌》的高潮部分、具有高识别性,但经比对,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除此之外,《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五环之歌》的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由此可以认定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独立的一种新的表达。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即便《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但仅就歌词部分而言,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岳云鹏创作并演唱《五环之歌》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众得公司享有的《牡丹之歌》词作品改编权的侵害。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众得公司继续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关注点在“岳龙刚”上



这次的判决意外透露了岳云鹏的本名:岳龙刚。网友纷纷议论,还一度上了新浪热搜。


@憨涵喊翰·:我的重点居然真的放在了岳云鹏的本名上


@晚安PM:今天才知道龙刚 挺有气势的那 


@一抹阳光fei:小岳岳一直都很刚


@你是小仙女不:小岳岳原名气场太强了吧


@阿卡儿酱_:他还有个小名叫六妮儿


昨天下午4点,岳云鹏还发了一条微博:你好龙刚。被指是回应此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节选)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这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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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法综合整理,部分资料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