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争吵大打出手,家狗“补刀”,结果......
2019-10-17 11:05 羊城派
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人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两败俱伤诉至法院

文/图 羊城派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邓颖琪 何奎

16日,记者从江门台山人民法院获悉,台山有对邻居因口角互相厮打,大打出手闹得不可开交,其中一方被对方家犬咬伤,最终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人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两败俱伤诉至法院。该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判决。

江门台山市的韩女士与夫妇黄先生、余女士是上下楼层的关系。2018年7月19日7时许,黄先生下楼遛狗途经韩女士家门口时,与韩女士的儿子陈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家属包括韩女士及其儿媳汤某、黄先生的妻子余女士也参与到争吵论理中,架越吵越凶,矛盾持续升级,一时难以控制情绪的陈某出手殴打黄先生,双方家属随即也参与到打架中。

正当双方“打成一片”时,黄先生饲养的另一条狗从自家门缝扑出,分别将韩女士及其儿媳汤某咬伤。

打架的结果肯定是“两败俱伤”。一番拳脚过后,韩女士及其儿子儿媳、黄先生夫妇均不同程度受伤,韩女士和儿媳汤某还被黄先生养的狗只咬伤。事后,韩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要求黄先生夫妇赔偿住院医疗费用等损失,在经与黄先生夫妇协商赔偿未果后,遂于2018年10月将其诉至台山法院。

在本案中,原告韩女士受到了人为和犬只伤害,均接受了治疗,并向法院主张对方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人为伤害、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其责任划分也有所不同。韩女士所主张的医疗费用,除其接种的狂犬疫苗费用能够明确为用于治疗犬伤外,其他医疗费用难以区分是属人为或是犬只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为明确两种侵权行为分别造成的损失,确定本案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台山法院向市人民医院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医院协助核实韩女士的医疗费用中分别治疗人为损伤、犬只咬伤的具体数额。但由于韩女士所受人为、犬只伤害均属外伤所致,其住院期间所有治疗及检查均针对外伤进行,医院无法区分具体费用。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法官定责

本案中,原告韩女士与被告黄先生两家系邻居关系,双方之间发生口角后,本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但由于陈某先出手殴打黄先生,导致两家从争吵发展到互相厮打,造成原告韩女士受伤的结果,双方及其家属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结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由陈某、黄先生各承担40%、30%的责任,韩女生、汤某和余女士各承担10%的责任,对韩女士因打架造成的损失由以上责任认定进行承担赔偿。

对于韩女士被狗只咬伤的事实,是黄先生、余女士夫妇没有尽到所饲养的犬只管理责任而造成,属黄先生、余女士夫妇的过错,因此,韩女士被狗只咬伤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黄先生夫妇全部承担。   

最终,台山法院依法判决韩女士接种狂犬疫苗的费用由黄先生、余女士夫妇全部承担,对于韩女士其余医疗费用,由黄先生、余女士夫妇各承担30%、10%的赔偿责任,共计9418.3元。该案经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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