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将房产1元过户给其弟,丈夫起诉确认协议无效
2019-10-16 11:53 新京报
最终,法院判决田女士与田先生签订的协议中有关涉案房屋的约定无效,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田先生协助将房屋转移登记至田女士名下

为给弟弟的孩子办户口,田女士用1元将房产过户,其丈夫赵先生遂将妻子田女士及其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妻子与其弟签订的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今日(10月16日)获悉,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赵先生的请求。

原告赵先生诉称,1992年4月,他与田女士登记结婚。他与田女士在2000年时购买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购房时使用了他和田女士的工龄和共同财产,登记在田女士名下。他与田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至今。

2009年12月25日,未经赵先生同意,田女士与其弟弟田先生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属于田女士与田先生共同财产,并在2009年12月2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价格仅1元,将房屋过户至田先生名下。

赵先生认为,田女士在明知上述房屋存在其份额的情况下私自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田先生作为田女士的弟弟,明知田女士属于无权处分,也明知该房屋有原告的权利。故原告认为,田先生与田女士签订的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田女士辩称,她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主张的合同无效。田先生当时要给其子办户口,所以借用了自己的房产。被告田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赵先生与田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田先生作为田女士的弟弟,明知上述房屋系赵先生与田女士共同财产,在赵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田女士将登记在名下的房屋过户至田先生名下。因田先生未支付任何对价,田女士实质是将该房屋赠与田先生,在该赠与行为中,田女士与田先生共同财产的约定和买卖合同应均属无效。

田先生通过买卖合同从田女士手中取得房屋的产权,因合同无效,赵先生起诉要求田先生协助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田女士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田女士与田先生签订的协议中有关涉案房屋的约定无效,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田先生协助将房屋转移登记至田女士名下。

来源 | 新京报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