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揭阳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袁广通受贿罪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袁广通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袁广通作出的判罚。袁广通因受贿5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袁广通,男,1965年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揭阳市政法委员会原副书记,曾任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袁广通担任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主任、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1年4月、9月间分别收受广州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李某贿送的人民币50万元和揭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者黄某贿送的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袁广通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收受黄某贿赂500万元的事实。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袁广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袁广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袁广通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袁广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袁广通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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