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谢颖 通讯员 钟紫微
10月10日上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塘厦镇某小区高空掉苹果砸伤三个月女婴一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除了肇事女孩及其监护人,小区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也成为了该案的共同被告,被女婴父母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44万余元。
事发:小区楼上掉苹果 女婴被砸至重伤
2018年3月9日下午4点半左右,三个月大的女婴凡凡由姥姥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后趴在姥姥肩上睡着了。之后,姥姥想带凡凡回家,不料刚走到楼下入户大门处时,高空掉下一个苹果,正好砸中了凡凡的头部。凡凡顿时脸色发白,后陷入了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
之后,塘厦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对涉事单元住户进行了调查走访并提取DNA,最终确定肇事者为该栋24层住户11岁女孩小星(化名),事发时其独自一人在家。
经法医鉴定,凡凡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事发后,凡凡经历了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共计住院153天。
2019年1月30日,凡凡的父母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小星及其监护人索赔544万余元。4月18日,在该案开庭过程中,原被告主张事发小区的入户大门处设计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基于此,法院宣布待追加了新的当事人后再另定时间开庭。
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同意追加该小区开发商及物业服务公司为该案共同被告。
肇事方称该事件非高空抛物而是坠物
10月10日上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时,被告小星及其监护人的代理律师首先代向凡凡及其父母诚恳道歉,希望凡凡能早日康复。
代理律师表示,该案并非高空抛物,而是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事发时,小星是在家中看到一个被宠物狗咬过的苹果,遂拾起将其投入阳台上喂食宠物狗的盘中,不料苹果落至阳台台阶上,并经过阳台台阶与护栏间的空隙坠落到楼下,砸中正好经过此处的凡凡,此乃无心之失,不同于高空抛物倾向故意的放任行为。
其认为,坠落和抛落的结果不一样,坠落是直接落体,这也就牵涉到小区单元公共出入口的安全防护措施的问题,案涉楼栋没有入户门头,而同小区的其他单元则有2米长度的入户门头,开发商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单元出入口上方的设计、施工存在安全缺陷,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未维护好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履行职责,故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问题,代理律师提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凡凡受伤仅半年作出,鉴定时机不到,鉴定意见亦不够准确客观,并表示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部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如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凡凡现才一岁多,下定论还为时过早,请求先按1人80元/天的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5年,以后产生的原告再另行主张。
之后,代理律师再次在庭上致歉,同时希望不要因此毁了两个家庭。
开发商、物业公司均称无过错无需赔偿
被告该小区开发商一方也对凡凡及其家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但其代理律师表示,案涉楼栋在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防护措施缺陷,同一个小区的建筑物可能受不同因素影响导致防护措施的设计不同,并提交了现场图片证明案涉楼栋主出入口处往上部分存在与主楼体相比更为突出的建筑部分,相对24楼突出1.3米多,有采取安全保护设施。
开发商一方认为,该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属于偶然性事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与案涉楼栋不存在重要且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
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表示,他们事发后在园区内发起了募捐活动,并筹集到款项6万多元交给了凡凡家属,希望能为凡凡的医疗救助和日后生活出一份力,但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他们就高空抛物的危害已在园区做了充分的警示宣传及教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他们无法进行管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责编 | 田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