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10月9日)公布了一则案例,广东汕头一名乘客在公交车未到站的情况下要求司机停车,司机不予理会后,其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掌掴司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6月25日,司机陈某驾驶载有刘某贤在内的约20名乘客的公交车,途经汕头市潮阳区新华路口时,刘某贤要求中途下车,因车辆未到公交站台,陈某没有理会,刘某贤遂与陈某发生口角。
当陈某以16km/h的车速将公交车驶入桃园市场公交站时,刘某贤扇打陈某脸部。陈某遂将车停下并报警,刘某贤得知陈某报警后,在公交车上等待民警并配合其调查。
案发后,刘某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其亲属向陈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经法医鉴定,刘某贤的伤势未达轻微伤。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贤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扇打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犯罪具体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判决,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介绍,乘客因过站要求中途下车,或与司机发生纠纷抢夺方向盘,曾引起如“重庆公交坠江”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干扰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该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裁判提示社会公众危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刑事法律后果,增强对法律的敬畏意识,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该案经办法官庄明鹏表示,在以往的乘客危害驾驶的案件中,对当事人处于缓刑的判罚居多,难以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以至于此类事件有增无减,且性质越来越恶劣。此类犯罪,不能光看危害后果,而应该瞄准行为的恶劣性、危害性。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该类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性质认定,并且要求对此类行为不得适用缓刑,从严惩处,完全符合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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