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订立《禁蒙面法》,明日零时生效,最高判囚1年

网信广东



10月4日下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及一众司局长召开记者会,林郑月娥宣布特区政府决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以下简称《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以下简称“禁蒙面法”),禁止人们在公众活动时覆盖面部,10月5日零时生效。

林郑月娥表示,政府虽然引用了《紧急法》,但不等于香港已经进入紧急状态,是因为社会上出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订立禁蒙面法的目的是停止暴力、恢复秩序,打击的对象是使用暴力的人士,同时针对特殊需求人群设有豁免和合理辩解条款。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就各项法律规例进行解释,他表示在过去近四个月来,几乎所有参与暴力和非法行为的人,都是带着面罩或使用其他物件蒙面,从而隐藏身份逃避警方的侦查、法律责任。他们任意纵火、扔汽油弹,殴打不同意见人士,破坏公共设施,疯狂袭击伤害警务人员,侮辱国旗国徽。

李家超称,出台反蒙面法的目的是阻吓和减少蒙面下的暴力行为,协助执法部门搜集证据,让犯法的人面对法律制裁。

规例禁止在三种情况下蒙面:一是禁止在公安条例中批管的集会和游行中蒙面;二是禁止在未经批准的集结中蒙面;三是禁止在非法集结和暴乱中蒙面。蒙面是指使用面罩或使用其他种类物品,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一年以及罚款25000元。反蒙面法也设立了豁免条款和合理辩解条款,理由包括因从事专业和受雇工作为个人人身安全、宗教信仰、先前已经存在的医疗和健康需求。

规例赋予警务人员权力,在公众地方以某人蒙面物品阻止识别身份为理由,要求其脱下蒙面物品,不遵从要求属于犯罪,最高判监禁6个月以及罚款10000元。


4日下午,香港教育局将向全港中小学、幼儿园发出重要信件宣布应对措施,并要求学校在放学前向学生讲解信件内容,同时须用相关渠道通知家长。 

据了解,这是香港自回归以来政府第一次引用《紧急法》立法。《紧急法》中列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可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而不需通过立法会。规例可持续至行政长官宣布废除为止。

此前,香港社会要求设立反蒙面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暴徒近期大肆破坏、严重破坏社会安宁,香港社会各界表示强烈愤慨,持续谴责暴徒无法无天的极端恶行,坚定支持特区政府和警队依法严惩暴徒。近期,不断有人士和团体呼吁尽快订立“禁蒙面法”,止暴制乱,还港安宁。



建制派于昨日(10月3日)召开跨党派、跨界别记者会,一批政、商、法律、教育和退休公务员等人员组成《禁蒙面法》推动组。担任该团体召集人的立法会议员葛珮帆表示,修例风波持续,暴力示威严重影响民生和经济发展。她表示,很多心理学报告指出,示威者蒙面后会倾向做出更激烈行为。

目前国外不少国家已有反蒙面法,包括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等。其中加拿大在2013年通过法案,禁止市民在骚乱及违法集会中戴面具,违例者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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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明军

来源: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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