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职业操守!27万的房子中介卖36万,还将买家告上法庭
2019-09-25 16:52 羊城派 原创
直到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当天,买家才知道实际放盘价,并拒绝支付"9万差价"

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君 老善涵 李静宜

中介公司和卖家约定房屋售价为26.8万元,转手却便将房屋以36万元的价格卖出,想要从中赚取9万多元差价。买家知道实情后,拒绝支付超出部分。该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买家支付剩余款项。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签订合同后发现中介赚差价
买家拒绝支付超出款项

2018年5月初,广州的何先生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南沙区大岗镇的一处房屋,约定放盘价为26.8万元。在中介公司介绍下,买家冯女士看中该处房屋,几经协商后冯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最终约定成交价为36万元,中介费2万元。

合同签订后,冯女士支付了3万元定金,由中介公司收取。为支付剩余房款,冯女士便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将28.4万元直接打入何先生的账户。从相中房屋到签订合同,在此期间,冯女士与何先生从未见面,一直都是中介公司联系双方。冯女士声称,自己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是中介公司将何先生签好名的合同拿来,36万元的售价是由中介自己填写的。

直到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当天,二人见面,冯女士才得知何先生出售房屋的放盘价实际只有26.8万元,而此时她已经支付了31.4万元,便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
法院驳回诉请

2019年5月,该中介公司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女士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庭审中,中介公司承认何先生放盘价格为26.8万元,在收到银行发放的28.4万元贷款后,何先生将多出的1.6万元转给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也没有将冯女士支付的3万元定金交给何某。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冯女士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然而,何先生实际只收取26.8万元,差额高达9.2万元。据此可以推定,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时,故意向冯女士隐瞒真实出售价格,意图从中赚取房屋差价。该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委托人利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违反公序良俗,与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应如实报告交易信息的法定义务相悖,驳回了中介公司全部诉请。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
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表示,这场纠纷中,虽然何先生与冯女士之间进行房屋买卖,但中介公司在其中为二者提供居间服务,因此中介公司与冯女士之间的纠纷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本案中,业主明确了房屋出售价格,应当理解为业主作为委托人对委托事务的指示。中介机构作为受托人和居间方,应当按照业主指示的条件找寻交易相对人,并向相对人如实报告该交易信息,促成交易达成。原本不到27万的房子,中介公司却卖36万,差价9万多,这种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价格,意图赚取差价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应如实报告交易信息的法定义务相悖,不应得到支持。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二手房买卖中,由于卖家和买家信息不对称,一些利益熏心的中介机构便打起小算盘,恶意抬高房屋真实售价赚取差价,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更会哄抬房价,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应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坚守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为委托人提供公正、公平的服务。

法官提醒,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房屋交易时,最好是三方到场,同时仔细查看房主证件,透明交易,避免中介机构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在无法见面的情况下,也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方或买方的委托合同。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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