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因救同伴溺水身亡,谁该负责?东莞中院是这样调解的
2019-09-17 21:30 羊城派
法官首先说服原告降低赔偿金额,再逐个说服被告家庭,了结该案

文/羊城派记者 谢颖 通讯员 袁小燕

近期,东莞中院调解了一起孩童溺水案。

案情概要:小男孩为救同伴鱼塘溺死

2018年8月20日,东莞横沥镇有5个11岁至12岁的小伙伴相约到镇里鱼塘玩耍。其中一个小男孩为救同伴意外溺水身亡。父母一怒之下,将其余4名同伴和其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小远、小超、小贵、小涛与原告儿子小瑞一同到东莞市横沥镇某村开办的村公园玩耍。到了鱼塘边,小贵下水游玩并且还说池塘的水凉爽,叫小瑞等人下鱼塘玩水。五人在鱼塘边玩耍期间,小远因为下水抓鱼不慎将鞋子掉入鱼塘。小瑞和小超进入鱼塘帮忙寻找,结果小超不幸陷入鱼塘淤泥中,小瑞见状去救小超,结果也陷入鱼塘。由于鱼塘淤泥较深,导致小瑞溺水身亡。小超因他人抢救及时,而幸免于难。原告小瑞的父母认为,小瑞的死亡与上述被告的邀请和同往有关,尤其是小贵邀请小瑞下鱼塘玩耍,是导致小瑞死亡的原因之一。要求几名被告共同承担此次事故赔偿的10%,即92713元。

一审:原告没有尽监护责任 被告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小瑞事发时是11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两原告履行监护责任。小瑞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该年龄的一般认知能力和学校普及的安全教育情况,应当意识到去鱼塘玩水的危险性。两原告作为小瑞的父母,应当全面履行监护责任,保护小瑞的人身安全,看管好小孩,教育小孩注意安全并远离鱼塘等危险地方。两原告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监护责任,放任小瑞自行到鱼塘玩耍以致溺亡,两原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表示,五个小孩一起出去并无明确目的,而是一同在鱼塘边玩耍,没有明确的组织分工,也无相邀行为。另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本案中除处于危险中的小超外,其余的人在同伴遇险后,均有呼救、找附近大人救人等救助行为,相互之间没有推搡、打闹或隐匿险情等过错行为。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小贵、小涛、小远、小超对小瑞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官调解赔偿结案

随后小瑞的父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朱海晖表示,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不让意外事故的伤害在各家心中留下仇恨的种子,于是在近日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法官了解到,各家经济状况都挺差,尤其是被救起的小超也花了不少医疗费,家里已经经济拮据。这几户都是邻居,以后低头不见抬头见。小瑞父母也并不是真的想要对方赔偿多少钱,只是心里憋屈难过。几位被告虽然困难但也不想几家从此产生仇恨。

朱海晖因此首先说服原告降低赔偿金额,再逐个说服被告家庭。最终几位被告一同赔偿了小瑞父母18000元,了结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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