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暨中党职务犯罪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暨中党请求改判无罪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暨中党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对有罪的人进行包庇,使之不受追诉,或者使他人免于刑事调查,并借机索取、收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共人民币374.3286万元。
此外,法院查明,暨中党对妻子境外存款事项隐瞒不报,没有如实申报其婚姻存续期间其妻在澳门生育儿子的事项。
受贿、徇私枉法、隐瞒境外存款
暨中党,1964年9月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大学学历,原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时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暨中党打算在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购房,主动向开发商某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提出打折要求,并向该公司副总经理吴某要求购房单价不能超过1万元每平方米。
黄某某遂同意以当时的实际市场价为414.77万元的该小区六号四栋1梯1501、1505、1506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单价9800元每平方米、总价243.098万元的价格将房卖给暨中党。
2013年,该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因给番禺区建设部门工作人员送红包一事被番禺区检察院调查。黄某某向暨中党打招呼,暨中党指示下属办案人员停止调查刘某。
2003年4月,时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领导的暨中党打算在东某公司开发的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海珠半岛花园购房,于是其找到该公司董事长何某甲,要求打折。
何某甲遂将市场价为268.13万元的海珠半岛花园某栋3901房以147.073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暨中党。
2006年6月,检察机关在侦办何某甲弟弟何某乙行贿广州市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珠江游泳场场长陈某甲案件中,暨中党指示办案人员对陈某甲以“索贿”立案,对何某乙不进行处理,使本应被追究行贿责任的何某乙免于刑事立案处理。
在公诉部门两次退查,要求补充陈某甲“索贿”的相关证据情况下,暨中党交待办案人员只要公诉部门不发函要求对何某乙立案就不对何某乙以行贿罪立案处理,导致何某乙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2005年9月,广东一家建筑公司珠海分公司的经理郑某行贿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院长邹某某的线索被移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暨中党将之交给其分管的侦查二处三科办理。
在侦办过程中,暨中党指示承办人不记录郑某交代的行贿原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党委书记陈某港币2万元、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并指示对郑某办理取保候审。
郑某被取保后找到暨中党,希望可以对其从轻处理。暨中党告知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示承办人虚构郑某主动投案自首,将其交回原公司内部处理,导致郑某涉嫌行贿案至今未结案。
2011年,暨中党前妻李某在珠海发生交通事故,其让郑某帮助李某处理交通事故并让其为李某购买新车。为感谢暨中党在其行贿邹某某案件中,为其取保候审、免于刑事调查提供的帮助,郑某出资81.6万元为李某购买进口宝马X5汽车一辆,该车登记在李某母亲名下并由暨中党和李某实际使用。
2003年8月14日,暨中党妻子李某在澳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开设港币账户,并存入港币20万元,后该账户于同年9月18日存入港币95万元。
以上款项用于分别购买澳门渔翁街28号海景豪园9楼C座和氹仔佛山街乐骏盈轩22楼B座。暨中党对以上境外存款隐瞒不报。
法院认定,暨中党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向组织瞒报个人事项及在境外生子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表证实,暨中党于2007年8月首次向组织申报个人婚姻、财产、家庭居住情况,至2015年12月30日最后一次申报为止,其只向组织报告了其个人的年收入、女儿暨某甲在国外留学、与妻子李某的离婚以及本人出国(境)旅游的情况;
没有如实申报其婚姻存续期间,在澳门开设银行账户,并两次存入港币共115万元购买澳门海景豪园9楼C座和乐骏盈轩22楼B座,以及2006年其妻子李某在澳门生育儿子暨某乙的事项。
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起,广东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暨中党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多次找其谈话,但其没有交代问题。
同年9月19日,对暨中党采取“两规”措施,暨中党在接受纪律审查期间没有如实交代其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6年10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暨中党涉嫌受贿一案线索移交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侦办。该院经过初查,于2017年1月以涉嫌犯受贿罪对暨中党立案侦查,同月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表证实,1994年8月,暨中党与李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2月,暨中党与李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没有财产分割的约定。
上诉请求判无罪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暨中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决:
被告人暨中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追缴暨中党受贿所得人民币292.7286万元(已扣除宝马汽车的价值81.6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粤C号牌宝马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暨中党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上诉人暨中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帮助他人免于调查,逃避法律责任,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上诉人暨中党违反国家规定,对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隐瞒不报,其行为又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对暨中党所犯二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暨中党及其辩护人所提暨中党无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暨中党的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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