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罚惊呆信托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吉林信托员工安某和王某某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等被判刑。
不少信托经理对于这样的判决唏嘘不已。“尽职免责与金融道德风险的议题是核心问题,值得深入讨论。”有信托经理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这给信托行业敲响了警钟。信托公司从上到下,从信托经理到理财销售人员都应当有相应的处罚机制,并被纳入监管当中。
尽调未履行认真审查义务
从判决书来看,事情是这样的:
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安某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经理,被告人王某某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职员。
2011年6月,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在南山公司资不抵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以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新上环保型石灰窑项目为由,伪造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新建项目资本验资报告书、审计报告、应收账款明细等虚假融资材料,向吉林信托申请融资1.5亿元。
上海信托一部为南山项目的业务实施部门,被告人安某、王某某负责对项目进行事前实质性审查。二被告人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对南山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未进行实质调查,即出具了同意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在公司合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仍不履行审查义务,向南山公司发放融资款1.5亿元,戴某某将此笔贷款用于支付高额好处费及偿还巨额欠款。
“我和安某到现场调查过,矿山现场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二三台卡车,十多名工人,当时感觉生产经营情况不太好,没有车来运输,但南山公司的人说白天不太生产,晚上大量运输,晚上我也没去现场看情况。”被告人王某某说,“后期发现南山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公司审计报告是假的。”
另查明,2012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办理南山公司采矿权证抵押时发现南山公司采矿权证被法院查封,便将此情况及时向吉林信托汇报,吉林信托发现戴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追缴赃款3648.017299万元,并查封或扣押了以2014年2月28日为基准日,评估价值为11495.0115万元的财物。
法院最后判决:
一、被告人安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罪有应得还是处罚过重
资深信托界人士对中证君表示,裁判文书显示的信息有限。但其中可以探讨的问题很多。
首先,2007年出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提出,“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至今仍未明确放开信托公司异地开设异地分支机构的禁令。这就导致很多信托公司游走在灰色地带,增加了监管难度。例如“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这样的设置是否合规存疑。
监管部门相关人士也承认,在目前属地化管理原则下,非本辖区的信托公司在辖区内有明显的违反监管原则的行为,“无法监管”。
其次,由该案例引出的是更深层次的思考。一些“劣币”企业,有些伪装性较高,即使专业审贷员也可能看走眼。如果惩罚过重、针对个人,会不会与鼓励扩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方向相悖:该笔业务出风险了,属于未尽职,那其他业务没出风险,是否即可理解为尽职?如何在尽职免责与道德风险之间有明确的鉴定是接下来考验从业人员、金融机构以及监管的方面。
最后,贷款损失,把板子全部打在信托经理身上,也是引发业界讨论的热点。“其实尽调之后,还有风险部门、审贷部门跟进。怎么会完全由信托经理担刑责,也是没有想明白。”上海一位信托经理对中证君表示。
他认为,信托公司从上到下,从信托经理,到理财销售人员都应当有相应的处罚机制,也都应被纳入监管当中。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责编 | 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