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又一乘客因拉拽公交司机被判刑!
2019-09-04 21:23 羊城派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羊城派记者 郑达 通讯员 姬鸿雁 邝占雄

珠海又一名乘客因拉拽公交司机被判刑。记者从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斗门一男子为在非公交停靠站点下车,拍打、拉拽公交司机正握着方向盘的右手,影响到车辆的正常行驶。斗门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月8日22时许,家住斗门西湾的吴某从斗门区井岸镇北澳市场公交站,坐上往斗门一中方向行驶的K4路公交车。途经井岸镇黄杨大道西湾公交车站时,吴某要求停车。公交司机杨师傅告知吴某该站不是K4路公交车的停靠站点,不能在此停车。行驶过程中,吴某走到驾驶座旁边大声吵闹,并用手拍打、拉拽杨师傅握着方向盘的右手,一度将杨师傅的右手拉离方向盘,影响了车辆的正常行驶。在此情况下,为了车上20多名乘客的安全,杨师傅被迫停车,车上的乘客报警。随后,公安民警到场将吴某带走。

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拍打、拉拽驾驶人员,妨害其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结合吴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提出上诉,称仅是拍打司机右手,具有挑衅司机的主观恶性,不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请求改判为寻衅滋事罪并适用缓刑。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的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性质恶劣,对社会危害程度大,不适用缓刑。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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