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高考考研公务员考试组织作弊最高可判7年,9月4日起施行
2019-09-03 23:44 羊城派 原创
两高司法解释发布,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类型、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其中所涉及的“考试”都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究竟哪些考试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过去一直没有明确。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回答:“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四大类考试。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只要组织了考试作弊即便考前被查获也算既遂。

该司法解释于明天(9月4日)起施行。

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究竟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该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具体而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而前述规定的四大类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这是否意味着对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

该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高考研考公考中组织作弊三年以上量刑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司法实践,该司法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包括9类情形,涉及6个方面。

一是考试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该司法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二是行为后果。该司法解释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行为主体。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故该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地域范围。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故该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五是数量标准。该司法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六是违法所得。该司法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只要组织了考试作弊即便考前被查获也算既遂

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姜启波介绍,经研究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为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严惩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该司法解释第四条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出售的即便是失实的答案也难逃罪责

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定刑配置一样,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司法解释从相关试题、答案涉及的考试类型,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后果,行为主体身份,多次或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方面明确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此外,为统一法律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近四年来共判决考试类犯罪3724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会上,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介绍,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公安机关共侦破各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案件5000余起,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人员上万名,查获涉案考生十万余名,收缴考试作弊器材50万余台(套),捣毁考试作弊器材生产线100余条,当前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主要呈现出“利益链条化凸显”“技术对抗性增强”“工具专业化程度提高”三个突出特点。

案例:在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女子不构成代替考试罪但被判其他罪

2018年11月18日上午,广州女子潘某带着他人事先准备的伪造身份证件,进入约定好的考场,参加了广东省职业技能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

潘某完成了第一科考试,在进行第二科考试的时候,监考老师在检查考生身份时发现潘某的身份证有异常,并报警处理,随后潘某被警方带走。鉴定显示,潘某考试使用的身份证件属假证。

通过警方讯问,潘某供述说:“我是代人考试,对方承诺考完给我1万多好处费;这份‘好差事’是朋友许某娜介绍的;雇主是名为刘某华的女子;我使用的伪造身份证是朋友许某娜提供的;我只是将本人照片发送给了许某娜。”

其朋友许某娜否认了介绍潘某去替考、伪造身份证且提供给潘某等事宜。但她证实,伪造的身份证是其他人提供的,而潘某并未参与伪造身份证。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潘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表示,潘某代人参加的考试系省属考试,并不是刑法规定中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而不构成代替考试罪,但由于她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假冒他人参考,并实际参加了考试,且已考完第一科,故认定其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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