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宗非法“校园贷”案件公开宣判
2019-09-03 21:46 羊城派
高校业务员专盯家境好、有超前消费习惯的在校大学生

文/羊城派记者 林园 通讯员 刘斌 牟桐

3日,深圳南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校园贷”案件,被告人张某、董某铭等11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该案系深圳市首宗非法“校园贷”案件。

被告人张某、彭某佳曾分别是不同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他们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接触到一些有借款需求的在校大学生,通过审查个人资料、家庭信息等,掌握了一批具有深圳户口、家庭条件优越、有超前消费习惯、自控能力差等特点的在校大学生资源。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张某纠集了董某铭、吕某赓、付某信、陈某鑫等人一起合作,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无抵押的高息短期借款业务,由董某铭、吕某赓、付某信、陈某鑫、李某宇、刘某铭、林某等人负责出资,张某负责物色客户(借款人)、出面签订合同和债务催收,所得利润分成。一般的借款模式是,以1周或2周为借款周期,利息15%—25%不等,每日逾期费为借款金额5%—10%不等,利息计入本金提前扣除,或者在转账后立即返还,并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或就同一笔借款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到期未还,会被收取高额逾期费,在支付手续费后可续期一次,借款人若仍未能偿还,张某等人便介绍或要求借款人再借一笔钱来偿还之前的欠款,以此类推人为垒高借款人的债务。

2017年9月左右,董某铭介绍、安排董某菩给张某兼职打工,协助张某审查借款人资料、签订借款合同等,董某菩因此掌握了张某放贷的方法、流程以及结识部分借款人。同年11月份董某菩离职后,利用掌握的借款人信息,由董某铭提供资金,二人合作以类似方式放贷给谢某豪、钟某杨、黄某琦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吕某赓、董某铭、董某菩、付某信、陈某鑫、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古某清、方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吕某庚、董某铭、付某信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某菩、陈某鑫、彭某佳、杨某鑫、古某清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桐、方某鹏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多次采用威胁恐吓、拦截他人、滋扰生事等方式,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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