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孩上班次日险被老板套路强奸,老板只因一个动作少判刑三个月
2019-09-02 18:03 羊城派 原创
该老板终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女孩阿娟(化名)到广东韶关一家休闲音乐吧上班的当天,便被老板冯某某拉去陪客人喝酒,次日还险些被冯某某“套路”强奸,不过老板仅仅因为一个动作——自动投案,便让自己少判刑了三个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该案做出了二审改判。

冯某某,男,1981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韶关市曲江区。

法院查明,2018年5月5日晚,阿娟(女)开始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冯某某管理经营的零点休闲音乐吧工作。当晚,冯某某让阿娟陪同客人喝酒。次日1时许,冯某某以送阿娟回家为由,要阿娟乘坐其粤F号牌的奔驰车同行。

阿娟上车后,冯某某却以带阿娟找地方坐一坐为由,开车带阿娟去美宜佳购买了三瓶鸡尾酒和一些零食,然后不顾阿娟的反对搭载阿娟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国际森林岛的山顶,强行拉着阿娟坐在车尾箱处喝酒,阿娟喝了一瓶鸡尾酒后坐回副驾驶位并提出要回家,冯某某便走到副驾驶位,强行亲吻等,阿娟奋力反抗,后趁机下了车往山下逃跑,并打电话向朋友求救。

阿娟的朋友赶到后,陪同阿娟到公安机关报案。经骨龄鉴定,阿娟2018年7月4日摄片时的骨龄为15.1±0.5岁。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阿娟精神损失费共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冯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精神损失费共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宣判后,冯某某提出上诉,表示,其主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并且其是初犯,系家里的唯一经济支柱,认罪悔罪,事发后积极赔偿,获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就此经查,冯某某在着手实行强奸犯罪中,因被害人奋力反抗,最终冯某某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故冯某某的强奸行为,依法属于犯罪未遂,所提冯某某主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意见,与证据证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冯某某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冯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冯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依法有据,予以采纳。

韶关中院二审改判冯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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