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中侵吞公共财物3157多万,江门一老总获刑16年
2019-09-02 16:32 羊城派 原创
江门市新会区葵城置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洪根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隐瞒资产、虚设债务等方式,将隐瞒的国有资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所有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江门市新会区葵城置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洪根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了二审裁定:张洪根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院认定,张洪根在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采用隐瞒资产、虚设债务等方式隐瞒国有资产,将隐瞒的国有资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所有,侵吞公共财物共人民币3157万余元。此外他还被查明受贿人民币53272元。

张洪根,男,1948年4月出生,广东省江门市人,原广东省新会市葵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案发前任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葵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

江门市新会区葵城发展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其上级主管单位是新会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后进行改制,张洪根于2004年8月25日与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新会区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了《葵城发展总公司产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张洪根等以254万元取得葵城发展总公司的所有权。

新会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31日以《关于新会区葵城发展总公司转制的批复》,同意葵城发展总公司产权以254万元转让给张洪根等。

至2004年12月20日,新会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张洪根签订《产权移交证明书》,将葵城发展总公司产权移交给张洪根等人出资组建的新会区葵城置业有限公司。

张洪根利用其担任葵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该公司的改制过程中,采用隐瞒资产、虚设债务等方式隐瞒国有资产,将隐瞒的国有资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所有,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157.85321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3年9月,李某权为了承接修建新会第一商业城内共500多米长的道路工程,向时任葵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张洪根和副总经理曾某承诺将修建该道路工程的利润三人平分,张洪根和曾某表示同意,李某权施工期间,曾某负责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张洪根负责工程款的审批,2004年工程完工后,曾某负责验收。

为了感谢张洪根和曾某的帮助,李某权送给张洪根和曾某各人民币53272元。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洪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1578532.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53272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判决前先行羁押的136日,在刑期中依法予以扣减。监视居住180天,应折算刑期90天,在刑期中依法予以扣减。被告人张洪根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洪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合共有期徒刑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洪根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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