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后,婆婆与儿媳“算账”:这是借款还是赠与?
2019-08-30 16:08 羊城派 原创
法院该怎么判?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云法宣

夫妻俩闹分居,不想婆婆也来“凑热闹”把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一对婆媳,怎么会扯上借贷纠纷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30日通报了该案审理情况。

2015年12月15日,小杨(男)与小星(女)结婚,2017年年底起一直分居。2016年7月,小星向婆婆杨母表示其身体状况不太好,需要资金调理身体以便怀孕,希望杨母可以出借款项以调理身体。

杨母称,自己考虑到小星表示调理身体所需资金属于借款,目的是为家庭增添子嗣,且小星表示2017年春节后即还钱,于是杨母同意了小星的要求。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杨母分11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小星交付款项,共计24500元。

后杨母得知小星借钱没有用作调理身体,而是用于奢侈品消费,且小星及其家人与杨家就此前的其他经济纠纷亦无法达成和解,拒绝清偿款项,故杨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星返还借款本金24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小星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杨母在小星与小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的24500元属于婆媳之间的赠与,并非借款,款项用途为调理身体以便为家庭增添子嗣,并无任何借贷的合意。

同时,根据付款情况显示,杨母的转账模式符合父母与子女间数额较少的资金往来,与父母、子女间高额、一次性的借款关系不符。故杨母主张上述款项系借款,既没有事实依据,更损害了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亲情而进行小额款项赠与的美好公序良俗。

那么问题来了:在小星与小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母通过微信向小星转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呢?

法院认为,杨母与小星系具有婆媳特殊身份关系的自然人,有别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中无亲缘关系的自然人,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严格审查双方之间在交付款项时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合理排除款项系亲属之间基于个人感情或亲情所赠款项的可能性。

第一,杨母与小星均确认涉案款用途是为小星调理身体,以便怀孕,该目的符合小星对生育的需求及杨母延续后代的追求,因此凭该目的不足以认定款项为借款。

第二,亲属之间的款项往来绝大部分无需订立书面的债权凭证,如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则近亲属之间因家庭生活、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后,一方仅凭此前的转账记录即可要求对方归还款项,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弘扬互帮互助的优良家风。

因此,杨母仅依据微信转账记录主张与小星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但未提供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小星曾确认款项系借款或同意归还案款的事实,不足以认定款项为借款。

第三,民间借贷的常态为债务人一次性借取满足借款用途的资金,而涉案款项是按每次1500元至6000元不等共计11次支付,与民间借贷的常态不符,更接近于按月给予营养费、生活费等费用的情形。

第四,根据杨父在他案中提供的录音文字稿显示,杨母家人与小星家人曾就此前的资金往来进行细致的核对,并就款项的使用问题产生争议,但证据中未提及24500元的借款。

综上所述,杨母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在案款交付时已经达成借款合意,且不足以合理排除案款属于亲属之间基于个人感情或者亲情而赠与款项的可能性,杨母要求小星归还24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杨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仅凭金融机构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同时规定被告应当对转账系偿还借款或者其他债务承担举证责任,但该规定并不意味原告仅凭转账记录即可免除就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

尤其是亲属之间、恋人之间的款项往来,更需要原告对双方形成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进行举证,以达到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基本标准。本案中,杨母主张款项为借款,却无证据证实存在借款合意而败诉。

亲属之间相互扶持、相互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既要将该优良传统发扬光大,也要谨慎处理亲属之间的非赠与款项,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对于借款、投资款等非赠与款项,切勿担心要求对方书写债权凭证或协议会影响感情,债权凭证、协议正是保障各方利益、维系亲属关系的最有力手段。(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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