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保护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有“法”加持啦
2019-08-28 10:40 惠州日报
惠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惠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该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可颁布施行。这是惠州市表决通过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是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迎来的历史性时刻。

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成为全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之一。4年多的时间里,惠州立法工作成绩斐然,4部地方性法规已颁布施行,1部地方性法规已表决通过。

惠州为什么要立法保护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是如何制定的?有哪些亮点?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西湖景区是惠州的一张亮丽名片  惠州日报记者 杨建业 摄

通过立法破解保护和管理难题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形成发展至今已有1600多年历史。惠州在保护西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效良好,使得西湖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惠州名片。

惠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巫民慧说,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难度不断加大,面临严峻挑战,比如截污措施不到位,风景名胜区内及周边长期存在损害景观质量的行为和活动,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不够健全,风景名胜区执法陷入困境等,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实效。

同时,社会经济发展也伴生了许多问题,如客流增加带来管理压力加大,机制不健全以致管理缺位,配套建设滞后造成各种保障不力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西湖景区日常管护和品质提升。为了补齐制度建设的短板,建立长效机制,引导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惠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尽快制定出台《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基于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列为2017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并作为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之一。

风景名胜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

记者了解到,条例不设章节,共三十五条,适用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明确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由西湖景区和红花湖景区组成。其中西湖景区包括平湖、丰湖、南湖、菱湖、鳄湖五个景区,红花湖景区包括高榜山和红花湖两个景区。

巫民慧说,立法调研和座谈中发现,解决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问题的重点在于完善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为此,根据惠州市机构改革实际,条例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更好地解决景区执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例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为了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结合惠州市实际,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由市政府和惠城区政府确定的湖长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巫民慧说,近年来,随着城市更新改造步伐加快,惠州西湖周边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逐年增多,建设风格不协调,视线通廊遭到破坏,导致湖城关系渐趋紧张,惠州西湖面临着被圈景的危机。为此,条例明确,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除风景园林中的塔、阁等标志性建筑物外,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虽然近年来惠州市对西湖水质进行了大力整治,但水质问题仍然严重。”巫民慧说,从立法调研的情况看,造成水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湖泊生态功能多样性缺失,生态的自我调节恢复功能遭到破坏。为了提高风景名胜区水生态系统自净能力,条例明确,市政府应当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水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采取截污、引清、清淤、生态修复、驳岸治理等措施改善风景名胜区水质,提高水生态系统自净能力。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进行水质监测,评估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在风景名胜区内游泳最高罚两百元

治污首先就要截污。在污水排放和处理方面,条例明确,市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向风景名胜区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明确,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无责任(认领)者的排污口,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封堵。

作为市民,能为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做些什么

记者了解到,西湖风景名胜区是惠州的城市名片,为落实对景区资源的保护,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性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处罚幅度,包括破坏界碑界桩、放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携带犬只进入景区、使用高音喇叭等。其中明确,在风景名胜区内游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在风景名胜区内放生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做个尊法守法的好市民,就是对保护工作的最大支持。明确设置法律责任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处罚,而在于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和立法导向。

来源 | 惠州日报

责编 | 冯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