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君 郑奋泽
台风天保安离岗,当晚即遭解雇!
记者今天(8月23日)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员工六万余元。
员工七点半离岗回家,九点半收到解雇通知
2018年9月16日,因超强台风“山竹”来袭,保安老陈上班期间收到公司短信通知,内容为:“通知,各位队员,现已在岗的人员等通知才落班,未上班的人员等通知再上班。”
公司正常下班时间为17:00,老陈一直等到19:30仍未接到公司的下班通知,便离岗回家,并于19:44向保安队长报告其已平安回家。
然而当晚21:31分,保安队长用微信通知老陈:“公司决定解雇你了。”
老陈深感疑惑,第二天仍照常上班,但当天获悉公司已将其解雇。此后几天,保安队长虽已口头告知老陈解雇一事,但由于未收到正式书面通知,老陈并不相信,便继续在公司上班。
9月28日,老陈收到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被告知自9月17日起劳动合同解除且公司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老陈便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由于不服该裁决,于是老陈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万余元。
公司认为员工擅自离岗,恶意违反规章制度
公司称,老陈身为保安,在公司抗洪抢险期间,恶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岗,严重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因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还称,公司《处罚条例》第2条、第8条分别规定,对不遵守工作制度,值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次给予警告,二次扣发工资50元,三次做开除处理;对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监守自盗、以权谋私、严重失职者将分别视其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开除。
因此公司认为解除与老陈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公司应赔偿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老陈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就下班离岗回家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但是应如何适用公司的《处罚条例》则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认为,公司只有在老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才有权适用该条款的规定。老陈在下班时间过后,没有按照公司的留守要求继续留下待命,离开了工作岗位。
其辩解因担心家里出事,且注意到已有同事回家了,于是在晚上19时30分左右离开单位回家,其并非恶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岗。
且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属于第一次。按照公司制定的《处罚条例》,该离岗行为尚未达到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时,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虽然公司辩称,在2018年9月17日已经过公司决策并取得工会同意,但是,公司提交的证据《关于征求工会对老陈的处理意见》,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可以推定,公司是在作出与老陈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才补充征求工会意见。
故公司解除老陈的劳动合同属于程序违法。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老陈赔偿六万余元。
法官: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既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
经办法官指出,随着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显著提高,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公司规章制度,这样既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公司的平稳运行、减少纠纷。
在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可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尽可能给劳动者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而不宜采取一旦违规就马上解除合同的处理方式。
倘若的确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应走合法程序,例如事先将解雇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等。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具备守纪守规意识,认真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注意与公司保持沟通,互相谅解。
当出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