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颁布出租车新规:上下班高峰期不能交班,拒载最高罚两千
2019-08-23 17:15 羊城派 原创
司机不打表、擅自拼客,乘客可拒付车费

文/羊城派记者 严艺文 通讯员 交通宣

8月23日,广州市人大颁布《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更加保障司乘双方权益,对司机和企业的违规行为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乘客权益更有保障:禁止高峰期交接班、规范电召等

旧《条例》没有对交接班作专门规定,但在上下班高峰期,市民出行需求大,一定程度上存在“打的难”问题。因此,新《条例》规定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并由行业协会应指导经营者和驾驶员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

驾驶员议价,乘客可拒付车费。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两种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如车辆运营时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拒绝出具发票,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未经乘客同意拼客,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等,进一步规范了巡游车驾驶员营运行为,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资料图

此外,新《条例》首次将电召服务纳入监管,电召行为得以规范。新《条例》对电召服务的驾驶员,要求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服务。针对目前有驾驶员以电召为借口拒载、挑客的现象,规定“电召接客途中应当放置或显示‘电召服务中’标志”,防止驾驶员以电召为借口进行拒载、挑客。

新《条例》同时要求电召服务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驾驶员或车辆提供电召服务信息,保证线上与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并规定不得以竞价方式或者变相竞价方式安排客运服务。

在乘客投诉处理方面,新《条例》将投诉处理时限缩短一半,投诉处理将更高效。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在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保护司机运营权益:注重解决驾驶员“三难”问题

“吃饭难”“如厕难”“上落客难”等“三难”问题仍然是出租车司机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增加了政府应推动建设驾驶员综合服务区等规定,为驾驶员提供休息、用餐、如厕、车辆清洗和快修、充电等综合服务,以更好的满足驾驶员实际生产、生活需要。

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以及负责城市管理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在非主干道的适当路段以及其周边划定一定区域,专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如厕等。

新《条例》还加强了驾驶员营运权益和人身安全的保护。为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种可以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的情形,包括乘客在上车前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要求前往偏僻地区且不予配合等。另外,新《条例》优化了驾驶员准入条件,将最高准入年龄男女统一提高至六十五周岁。

在运价机制上,新《条例》规定巡游车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电召服务等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了更好的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保障驾驶员收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规定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每三年对巡游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

无正当理由拒载最高罚两千,司机违法违规企业也将受罚

司机违规的成本将提高。旧《条例》2009年开始实施,对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罚额度较低,震慑力不足,导致部分驾驶员不怕罚,重复、多次发生违法行为。因此,为强化对驾驶员违法责任追究,新《条例》细化了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相应设置了警告、罚款、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罚则,对拒载、绕道、中途逐客等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增加一千元。对于发生多次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将被吊销从业资格。

新《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载客、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无正当理由拒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司机违法违规,企业也将受罚。目前,广州市巡游车车辆均属于企业,企业对车辆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因此,新《条例》规定,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将追究企业的管理不力责任。为减少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新《条例》规定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后将处罚企业。另外,车辆有关设备及数据库未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也将处罚企业。

对于让乘客诟病的“克隆车”和“蓝牌车”的非法营运,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专用服务设施,对从事“克隆车”及“蓝牌车”非法营运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可以依法处置被扣押车辆,大大提高了各类非法营运的违法成本和震慑力。(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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