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暴徒暴行时,香港警队始终是社会最坚实的防线,这也令警队成为“纵暴派”造谣抹黑的“眼中钉、肉中刺”。“纵暴派”除了用谎言煽动市民仇警,误导社会公众对警方执法行动的理解,甚至一再质疑警方执法权力,实质是想废掉警方武力。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记者针对“纵暴派”对警方执法权力的“质疑”,对比事实执法情况,以及香港执业律师、法学博士黄国恩和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傅健慈的专家观点,向公众揭示“纵暴派”及暴徒的主张是如何痴人说梦、不合情理。
释疑1:警方卧底“不合理”?
质疑:警方早前派出卧底混入暴徒之中,一举于铜锣湾把较为危险极端的分子拘捕,“纵暴派”立即跳出来质疑警方派卧底的做法“不合理”,又叫嚣警方“手段卑鄙”等。
事实:卧底做法在警队向来都有,是维护香港社会和平、打击罪案的有效手段。2018年7月,警方就用卧底重击西九龙区的黑帮,破获黑帮武器库及非法赌档,最少拘捕79名男女,包括黑帮“话事人”及骨干成员,还有被利用去收债、“晒马(谈判)”及打斗的青少年及学生。此前2017年4月,警方还派一男一女卧底警员,分别扮嫖客会员和援交女,重挫一个5年赚2000万元港币的援交网站卖淫集团,拘捕了23人。
专家见解
黄国恩︰警察有权卧底执法,以缉毒为例,这种执法方式很常见。近日多场冲击中,暴徒的一些行为已接近“恐怖分子”,又组织严密,警方以公开执法方式往往无法取得证据,近距离更易取证。至于有人质疑卧底警员“不出示委任证”,若卧底警员在高度机密的行动中出示委任证,等于直接宣告任务失败,甚至是置自己于危险之中,反而不合理。
傅健慈︰终审法院在2000年一宗案件的判词指出:“法律承认利用卧底行动是执法机构用以打击罪行的重要武器之一,特别是在犯罪活动正在进行时采取卧底行动,以及在罪行完成后采取卧底行动,借以取得证据,将罪犯绳之以法。”现在情况严峻,警方往往需要辨认带头冲击者、进行搜证。
释疑2:警方“滥用武力”?
质疑:为阻挠警方维持社会秩序,“纵暴派”每当见到警方采取行动驱散暴徒,甚至不得不采用催泪弹的时候,就一再质疑警方“滥用武力”,连驱散行动中挥警棍也批评一番。
事实:根据警方公开资料,警方在疑犯使用武力时,可使用“高一级”的最低武力,去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例如对方使用刀刃刺向警员,警员就可以开枪制止;当对方主动攻击时,警方可以用胡椒喷剂或者警棍;当对方作致命攻击时,警方可使用枪械。这次多名警员执勤时被打伤至送院,但始终未有开枪,可见警方相当克制。
专家见解
黄国恩︰警方开枪或施放催泪弹一般就现场情况及紧急程度判断。而警方的现场指挥官一般会从专业角度判断形势作出抉择。作为普通市民未必能够全然了解现场情况和危险指数,往往难以理解,但若市民对警方的判断有质疑,又或者在此间受到伤害,是可以通过相关机制投诉的。不过,暴徒质疑所谓警方“滥用武力”是不符合逻辑的,他们是始作俑者,若没有暴力示威,警方不可能自找麻烦主动上街“打人”。
傅健慈︰警方开枪是有明确指引的,例如布袋弹,根据指引,警方不会瞄准头部或上身,警方往往也是看情况是否紧急。如果当时嫌犯的暴力程度是威胁到市民安全,可能造成巨大伤害,又或者直接威胁警员自身安全,施放催泪烟或举枪也是“最后的办法”。
释疑3:男警不应拘捕女性?
质疑:近两个月的冲击中,不时见到有女暴徒的身影,更有女嫌犯穿裙子导致被捕时挣扎走光,然后又出现“纵暴派”借机造谣称“警方扯下女示威者内裤”、女被捕者被男警“全裸搜身”,借此质疑男警不应拘捕女性。
事实:警方向来可拘捕不同的嫌犯和犯罪者,例如扫黄行动中,就常见男警作出拘捕行动,并带不论是卖淫女子或“马夫”(组织者)等嫌犯上车。若规定只能同性别才可作出拘捕,或会令罪犯有机会逃逸。警方早前已强调,警方一向尊重女性权益,并重申在任何拘捕及调查期间,警方一直都有严谨的指引,而搜身程序一定是由相同性别警务人员进行。
专家见解
傅健慈︰所有警务人员都有权制服、拘捕任何嫌犯。警队指引要求,应由搜身对象相同性别的警务人员进行搜身,但搜查涉嫌违法者的手袋、背包等其他物品,则没有具体要求执行者的性别。警务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一定要小心,避免被人刻意冤枉所谓“非礼”,若无其他人证明,也是百口莫辩。
黄国恩︰法律并没有规定警方在实施拘捕时只能拘捕与自己同性别的人,但有规定搜身工作应由相同性别的警务人员进行。
释疑4:警方无权追捕执法?
质疑:近期的暴力冲击中,暴徒生事后四处流窜,部分躲进商场,有人在民居、老人院附近闹事,并质疑警方不应追逐入商场或私人地方,声称警方无权进入执法、要先有手令等。
事实:香港社会不曾见过警察追歹徒追至商场就停步,否则日后各大商场都会成为罪犯的避难所。在一些金铺抢劫案,警方为了制止罪案,也不会在罪案发生时,所谓先取手令再入金铺查案。警方防止罪案科日前也发信给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引用法例指出警察可以合法进入处所执法,甚至打破物业门窗入内,若妨碍警察执法,属犯法行为,可被判监禁和罚款。
专家见解
黄国恩︰基本上公众地方都是警察可以进入的。而私人地方,根据《警队条例》第五十条,如任何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置身在某处,则居住在该处或管理该处的人该配合警务人员执法;警方也可以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任何地方。
傅健慈︰一般公共地方,警察都可以巡逻、执法;机场则确实有禁区不能进入。而《警队条例》第五十条也赋予了警方在私人地方实施拘捕的权力。假设有人在街上抢劫后逃入民居,民居主人应该配合警方执法;若没有获得配合,在情况紧急时,警察有权封住该民居所有出入口;甚至在评估疑犯可能逃走的情况下,破门而入。
释疑5:截查蒙面人是“无理拘捕”?
质疑:最近警方执法经常遇到“纵暴派”立法会议员阻碍,质疑警方基于什么法理去截查部分蒙面人,要警方交代对方“犯了什么法”。早前警方拘捕购买10支镭射笔(激光笔)的浸大学生会会长方仲贤时,又被“纵暴派”质疑是无理拘捕。
事实:如果要百分百定罪才可以截查、问话,警方打击罪案的能力必然会大减。根据香港大学法律及资讯科技研究中心资料,警员可以截停任何形迹可疑的人。除截停及查问外,警员如发现有任何可能会危害到他们的物品,也可以对有关人等进行搜身。当警方有相当理由相信,任何地方已进行、正进行或即将进行非法集会或暴乱,及有人曾使用或可能使用武器,就可以在邻近现场的任何公众地方截停及搜查任何人,以确定该人是否干犯相关罪行。
专家见解
黄国恩︰警方看到暴力示威者戴着头盔、手持有伤害性的物件,有合理怀疑是很正常的。根据《警队条例》第五十四条,警员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众地方、或于任何船只或交通工具上,不论日夜任何时间,发现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怀疑已经或即将或意图干犯任何罪行者,都是有权进行截停、扣留和搜查的。
傅健慈︰《警队条例》明确规定了“合理怀疑”可以实施截停、扣留和搜查的。以街头疑似抢劫案为例,若有疑似受害者在大街上大叫“打劫”,而警方又确实看到相关疑犯,截停搜查均是正常执法。
来源 | 海外网
责编 | 郑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