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付斌 梁颖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8月15日称,该院近日在审理希赛恩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某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和商标侵权纠纷案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令某唐公司等赔偿70万元,显著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希赛恩博公司系2005年在美利坚合众国佐治亚州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希赛恩博公司称,被告某唐公司等从2014年11月就开始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产品,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双方在2017年调解结案。
但是各被告依然未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在网站上恶意大量销售精灵玩偶、书籍等产品。希赛恩博公司于2018年再次起诉至南沙自贸区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某唐公司等表示其并非涉案店铺的注册人,没有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希赛恩博公司提交了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和美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希赛恩博公司为涉案七项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利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希赛恩博公司提供的证据也足以证实本案侵权主体。
关于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基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可参照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我国商标法在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首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可参照适用。
法院指出,本案中,由于某唐公司等已经在2016年曾经实施过侵害希赛恩博公司同类产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承诺不再从事侵犯希赛恩博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现再度实施同类侵权行为,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程度较高。
同时,某唐公司等在互联网上通过批发方式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不但会相应减少希赛恩博公司相应产品的销售量,而且涉案侵权商品属于儿童玩具和书籍,其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可能给潜在消费群体和社会公众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此外,希赛恩博公司与某唐公司在此前订立的调解协议中约定,若某唐公司等再从事对希赛恩博公司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应额外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上述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根据上述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除去希赛恩博公司诉求中估算的30万元损失,全额支持某唐公司应赔偿其余7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赔偿低的问题与创新主体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影响了权利人的获得感。为此,南沙自贸区法院率先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近年来,我院妥善处理了涉及路易威登、香奈儿、巴斯夫等涉及外国知名企业的疑难复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彰显了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和不同所有制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鲜明态度。”南沙自贸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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