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上海迪士尼,广州长隆也曾因“禁自带食物”被告
2019-08-13 14:56 新快报
不过,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近来,一则“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食物被大学生状告”消息引发网友热议,一时间 “景区禁止自带食物是否合理 ”争辩成为热点。

图/视觉中国

据记者了解,这并不是首例案件,2014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宣判了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一市民李全(化名)在与亲友进入广州长隆野生动物世界景区游玩时,因工作人员拒绝其自带食物进园,且搜查其行李背包,李全认为长隆景区侵犯其人格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万元。

不过,李全的诉请未获得支持,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图/视觉中国资料图(图文无关)

被告知要入园需寄存 " 自带食物 "

2013年8月18日,李全通过网络购票后,与亲朋共十三人前往长隆野生动物世界游玩,在北门入园时,工作人员要求其配合入园安检,在发现李全等人携带了饮料、食品后,要求其寄存后才能入园。

对于工作人员这一要求,李全不同意,并提出异议。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李全提到称,在提出异议后,长隆的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便搜查其携带的婴儿手推车,并将水果等食品强行提取不让其携带入园。

因工作人员坚持不放行,李全等人为了不耽误行程及影响其他游客的进出,只好将水果等寄存。不过李全等人入园后,发现园内经营着多家餐厅,且价格远远超过园外市场价格。

期间,因李全小孩要吃雪饼,李全没看到园内有售类似商品,只好出园购买。当李全欲从北门出园时,却发现树有 " 再次入园需重新购票 " 的标牌,经交涉之后,工作人员才准许李全出园后可无须重新购票再入园。

在购买了一袋食品后,李全被长隆工作人员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办理食品寄存,否则拒绝入园,因自己亲属已在园内,李全无奈只能寄存,导致小孩当日不能享用自己购买的食品。

事后,李全认为其作为一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长隆香江分公司作为提供游览服务的经营者,拒绝自己携带与其经营范围毫无相关的食品、饮料入园,但长隆香江分公司却又在园内设置餐饮服务店,且价格明显高于园外市场价,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导致自己游园成本增加。

游客认为侵权要求赔偿
长隆称已顾及消费者特殊需要

为此,李全将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香江野生动物世界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搜查李全人身及物品的侵权行为;清除园内禁止外带食品、饮料、水果入园等告示;因侵犯了人格权,要求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元;侵害了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要求其赔偿3.15元。

对此,长隆公司辩称,从未对李全实施过搜查行为,仅基于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查,且该行为非常短暂早已结束,李全要求其立即停止搜查无事实依据。

长隆公司表示,为保障园内游客及动物安全,在履行安保义务时实施了必要的安检,从未针对李全进行人身搜查,未侵害其人格权。

此外还表示园内提供的餐饮服务均明码标价,且公示价格与广州同等的餐饮行业相比并不算高,不存在强迫消费的行为,是根据实际经营成本、状况自主定价,不存在价格欺诈,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李全的公平交易权。

在一审期间,李全提供了门票、入园安检照片等证据,长隆公司、长隆香江分公司质证认为,这不能证实有侵权行为,并表示已在园区门口将游园规则进行了公示,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且对部分特殊食品、饮料是允许携带入园的,已顾及消费者特殊需要。

一审驳回游客的全部诉求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期间,番禺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全主张长隆香江分公司对其携带的婴儿手推车实施了搜查行为,并强行提取了携带的食物,侵犯其人格权,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长隆香江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要求入园游客自主配合安检的行为,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行为,并非搜查行为。

至于长隆公司设立的 " 禁止外带饮料、食物入园 " 规则,法院认为,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含有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因游客擅自投喂动物致其死伤的可能性。

此外,李全主张长隆香江分公司通过 " 禁带外食入园 " 实现园内垄断经营,进而高价出售食品、饮料以牟取暴利,认为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酌情请求赔偿3.15元。

对此,法院认为,李全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购买了园内的饮食,且在此过程中长隆香江分公司存在强制性交易或歧视性交易的情况,使其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其次,园区票价、园内饮食价格由经营者自行设定,由市场负责调整,由经营者自负盈亏。

为此,番禺法院驳回原告李全的诉讼请求。李全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全提交了了一份与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拟证明游客在长隆野生动物世界的正常游玩时间通常需要一天,游客有进食需求。

广州中院认为,在本案中,长隆公司、长隆香江分公司禁止游客自带食物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条款也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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