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备受社会关注的“江宁溺死女童案”今天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世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际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杨际响与妻子张某结婚,于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杨某璇。
杨某璇出生后即患有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后至芜湖市妇幼保健医、芜湖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等多方求医,先后被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杨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进食,被评为智力残疾二级,相关医学专家认为杨某璇经过专门康复治疗病情可部分好转,但无法治愈,终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在医治杨某璇过程中,杨际响与张某产生矛盾,2012年10月,杨际响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杨某璇由杨际响抚养。2013年初,杨际响母亲郭某(被害人祖母)将杨某璇带回淮安娘家独自抚养。2015年郭某获残联资助,对杨某璇进行了一期康复治疗。在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杨际响担心郭某生病后无力再照顾杨某璇,2018年6月23日晚将杨某璇送至被告人杨世松(被害人祖父)处,要求杨世松照顾杨某璇,杨世松明确拒绝且提出将杨某璇扔到河里淹死,杨际响未表示反对,随后杨世松指路,杨际响驾车,将杨某璇带至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处,杨世松将杨某璇推入水中致杨某璇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松、杨际响为逃避监护、照顾义务,将智力残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动机自私,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杨世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杨际响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虽对自己的犯罪目的、行为推诿,但当庭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仍能予以供认,故应认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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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官方微博发布寻尸启事称,6月25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宁杭高速公路桥下河道中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年龄9岁左右,身高135cm,黑色短发,鞋长20.5cm。
就在众多网友替女童死亡揪心难过之际,同年7月25日,警方再次就此案发布续报。通报称,经过连续一个月的侦查工作,警方于7月25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响(男,36岁,安徽芜湖人,被害女童父亲)和杨某松(男,65岁,被害女童祖父)。
经审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初步供述了6月23日晚将被害人推入句容河致其溺亡的犯罪事实。警方此前发布的寻尸启事撤销。后据媒体报道,被推入河中女童生前曾患脑瘫。(北京青年报)
来源 | 新京报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