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年假未休完 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报酬
2019-08-09 18:49 羊城派 原创
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文/羊城派记者 郑达 通讯员 钟红敏 黄叶

近日,珠海斗门法院审理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原告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其离职前应休未休5天年假的工资报酬,被单位拒绝后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原告陈某相应工资1091元。

2014年9月,陈某入职珠海某医院担任保洁员。2018年8月30日,陈某向医院提交辞职信,申请于2018年9月30日结束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陈某工作已经年满1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于是在提出辞职申请前,陈某向医院提交了休假排班表,计划9月23日起休5天年休假,获得医院同意。不料陈某却在9月14日收到医院通知,要求陈某于9月14日正式离职,致使陈某无法享受五天年休假。陈某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医院3倍支付未休的5天年假工资1655元。

在法庭上,双方确认了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事实,即陈某2016年2月休2015年度年假,2017年2月休2016年度年假。以此类推,陈某主张未休的5天年假实际是2018年度年休假。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离职前确实未享受2018年度的5天年休假,被告医院认为陈某要工作到2018年9月19日,即年满一个自然年,才具备享受带薪年假资格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医院应当支付原告陈某相应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至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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