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首宗“套路贷”案宣判 主犯获刑10年并处罚金22万元
2019-08-07 20:32 羊城派 原创
善恶终有报

文/羊城派记者 林园 通讯员 张文林 高林梅

7日,深圳龙华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龙华区首宗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分别对以被告人王某天、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7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十年不等,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至六万元不等。其中,主犯王某天犯诈骗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按照虚高的借款金额向被害人放贷转账后,以“定金、保证金、押金、管理费、服务费、考察费”等名目,要求被害人支付现金或转账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进而以虚高的借款金额计算利息、禁止提前还款、肆意认定逾期违约等方式增加被害人债务、诈骗被害人钱财,并通过记录被害人个人信息、记录被害人亲友联系方式、扣押被害人身份证等方式要挟被害人还款,最终有“套路”的实现了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法院综合评析后认为,该案的表现形式符合“套路贷”犯罪的特征,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应当按照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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