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赵冀韬案一审:被控受贿180万元、贪污22万余元
2019-08-02 20:00 羊城派 原创
“11年前,也有一个非常相似的场景,当时是翘楚,今天是阶下囚,非常非常地令人痛惜。”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卜雅静 王雅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8月2日)上午对广州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赵冀韬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赵冀韬涉嫌犯罪的事实,均发生在其担任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期间,公诉机关指控赵冀韬受贿人民币180万元、贪污人民币22万余元。

被指控犯贪污受贿两罪

赵冀韬1971年11月出生,河南新郑人,户籍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文化程度博士,案发前任广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2018年12月被广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冀韬犯受贿和贪污两罪:

2010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赵冀韬在担任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辛亥革命纪念馆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为项目承包人梁某某在承接工程及项目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梁某某所送款项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2011年4月,赵冀韬因害怕违法犯罪事情败露,分两次退还给梁某某人民币90万元。

2009年,被告人赵冀韬在担任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新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文广新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和财务工作,负责审核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务便利,明知其妻子在河南教育学院已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自己不属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规定的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仍然向市新广局出具其和妻子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货币补贴。

经统计,截止2013年5月,赵冀韬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住房货币补贴22.3089万元人民币,全部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冀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冀韬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向包工头借款买房

法庭上,赵冀韬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和贪污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此前,他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赵冀韬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说,其经朋友介绍,约在2009年七八月认识了为其进行房屋装修的包工头梁某某。2010年初,梁某某找到他,想承接工程,希望他帮助,并曾两三次约他吃饭喝茶,希望帮助中标,但都被他拒绝了。

“到了2010年7月,梁某某到我家楼下找我,说已经搞定了中标,送我点礼品”。赵冀韬称,他当时不知道是什么礼品,回去后才知道是30万元人民币,这30万元他让亲戚存到了以亲戚名义所开的账户中。

“给我30万元时梁某某说自己已经中标了,但当时我没有收到中标通知。”赵冀韬说,在梁某某中标过程中,他没有给予任何帮助,也没有提供项目相关信息,但在结算方面给予了帮助。

2010年11月,赵冀韬想买第二套房给父母住,首付要110万,因父母当时的钱用于大额投资,一时恐拿不出来,赵冀韬便向梁某某借钱,梁某某借给他150万元现金。

赵冀韬说,买房前一两天,他父母的钱到了。最后,110万元首付款中,用了父母打过来的90万元,剩下20万左右加上约10万的税费用的是梁某某的钱。

150万元中的剩余款项,绝大部分留在了赵冀韬手中,可这部分钱赵冀韬没有归还。至于原因,他说,当时房价在上涨,他还想看看有没有合适的房子用于购买投资,当时找了房产中介,但后来没有发现合适的房子,也就没有用上余款。

赵冀韬称,约在2011年4月,其单位一个副处长因为一个工程被检察院调查,“我跟这个事情没有任何关系,但我觉得这个事对我是个警醒和触动,别把这个钱留得太长,成了受贿。出于这个想法,把钱还给了他。”2011年4月,赵冀韬将90万元还给梁某某。

“当时(借款时)没有打借据的主要想法是,知道自己担任领导职务并分管相关工程,梁某某是与工程有关的人员,向他借款是不妥的,至少是有嫌疑的,至少不符合干部管理规定。我为了避免留下把柄,就没有给他写书面借据,但明确地说这是借款。”赵冀韬表示。

公诉人认为不属自首

赵冀韬及其辩护人提出,赵冀韬构成自首。

对此,公诉人法庭上表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赵冀韬到案经过等证明,赵冀韬是在监察委掌握了其受贿150万元以及贪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其抓获归案,因此,其到案经过证实其不是主动投案,不符合刑法等关于自首的规定,因此赵冀韬不是主动投案。

其次,现有证据证明赵冀韬到案后并没有在当天主动、及时、全面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在其后的调查过程中,其主动交代了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人民币30万元的犯罪事实,但由于该犯罪行为与调查机关已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故对该起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公诉人表示,尽管不能认定赵冀韬具有自首情节,但赵冀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坦白,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今天一进大厅就似曾相似,11年前,也有一个非常相似的场景,当时是2008年的9月,我公选参加面试考试,150多人坐在阶梯大厅里,很多是考官,但今天我面对的是法官。但相似的是场景,不同的是结果,昨天我是翘楚,今天是阶下囚,非常非常地令人痛惜。”法庭上,赵冀韬作最后陈述时说。

赵冀韬说,其所犯错误给党组织、所在单位、师友、家人造成了伤害。2003年他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毕业到地方工作,当时导师非常赞赏,并给了一句鼓励的话:为官要清、处事要公、莫违天理、莫犯国法。“当时我是信心满满,以为自己能做到,但是今天自己没有做到,让老师们伤心失望了。”

赵冀韬还分析了原因,其中提到“丧失了初心”:“我从小在大学校园里长大,一直受读书跟圣贤的影响,把立德、立言、立功,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我的理想,后来不断地读书求学,既改变命运,更想有所作为,即使读博士期间,最大的梦想是为中国立一部好的民法典,当时也参与了物权法的立法,后来到地方工作也是愿意脚踏实地做一番实事,后来丧失了理想信念,降低了追求,造成了今天的结果。”

法庭今天没有当庭做出判决。(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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