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规:职业病诊断需3名以上职业病医师集体作出
2019-07-30 23:08 羊城派 原创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合格证书↓↓↓

文/羊城派记者 丰西西 

7月30日,广东省卫健委官网发布《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和诊断范围,并提出,职业病诊断原则上应由三名以上单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集体作出。

据悉,此办法将于2019年8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明确职业病医师资格和诊断范围 

根据办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合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办法明确,职业病诊断医师诊断范围分为以下六个类别:(一)职业性尘肺病;(二)职业性化学中毒;(三)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六)综合类。综合类范围包括《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全部职业病。

职业病医师原则上不得拒绝职业病诊断

办法指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取得诊断类别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取得诊断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展其取得诊断类别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职业病诊断原则上应由三名以上单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集体作出。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办法明确,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亲自参与职业病诊断活动,及时签署有关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书、报告及有关资料。 

有分歧需半数以上医师一致意见做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指引当事人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材料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可以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当事人对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予以分析确认或者指引当事人依法重新进行医学检查。根据办法,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依法依规诊断为职业病。

此外,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职业病诊断医师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应当通过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在15日内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子系统“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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