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抵押车"竟是盗抢车,怎么破?法官教你做个精明司机
2019-07-30 17:55 羊城派 原创
受让人对“抵押车”只享有合法占有及担保的权利,并不当然的获得所有权

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钟晓丹

老吴认识了老王后,以债权转让的方式用13万多元购买了一台奥迪“抵押车”。老吴本以为是占了便宜,没想到这辆奥迪车竟是一辆涉盗抢车,还被扣押了!

“失手”的司机老吴到底应该怎么办?当购买“抵押车”出现了问题,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又应该如何承担呢?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为您支招——

2016年,老吴经人介绍认识了老王后,用13万多元购买了老王手头上一个价值20万的债权,该债权项下包含了一辆质押的奥迪小汽车。双方还为此签了一份《债权(抵、质押)转让协议书》。

图/视觉中国资料图

之后,老吴又将这个债权附带奥迪小汽车转让给了北京的小赵。结果,小赵在开车时才发现这辆“抵押车”是一辆涉盗抢车辆,而且还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老吴觉得老王转让了一台“有问题”的“抵押车”,是一种违约行为。于是,老吴将老王起诉至法院,要求老王返还13万7千元的转让费及支付违约金。

但老王却认为,他与老吴之间根本不存在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协议书上老吴的名字是他自己后期补签的。

转让费也是由案外人阿宇、阿东转账支付的,金额是12万7千元,并非13万7千元。而且,老王要求返还债权转让费的理由也与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

法院认为,本案中,老吴认为其从老王处受让债权附带的抵押车是辆涉盗抢车,说明该抵押车辆有瑕疵的,因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但法院审查老吴的证据时发现:第一,老吴无法提供涉案的《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收据》、《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原件,仅凭复印件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或其自行转让债权的回转;

第二,虽然车辆被扣押,但涉案债权及车辆已被老吴转让给了小赵,且无证据证明小赵向老吴主张权利并导致其产生了实际损失;

第三,目前根据涉案车辆的扣押文件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案外人杨某)是否有罪,即涉案车辆的扣押是否会导致该车辆的实际权利人产生相关损失尚无法确定。

同时,目前也无法确定涉案车辆被扣押是因老王的过错所致或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老吴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请求老王返还购车款及支付违约金不当,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刘永纯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权利的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时该债权项下的从权利也由受让人取得,包括车辆的抵押权等。

但在此时,有可能发生债权受让人以低于原债权债务数额的价格受让债权的情况,可能有损抵押人利益,而债权项下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等仅仅是起担保债权顺利实现的作用。

因此,我国物权法中有禁止流押的条款,规定债权人不得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

所以本案中,受让人老吴对奥迪“抵押车”只享有合法占有及担保的权利,并不当然的获得所有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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